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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给被拐女教师“第二次伤害”
http://www.scol.com.cn(2015-7-31 7:55:44)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汪忧草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今天上午,环球时报英文版记者前往了河北省保定市灵山镇的下岸村,见到了身处舆论漩涡的被拐妇女郜艳敏。郜艳敏称外界的关注令她和家人感到不安。她说,公安局现在该去查该去追究责任的应该是人贩子,而不是她家人。(环球网7月30日)

  此前,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发微博称,人贩子必须严惩,买主也必须追究刑事责任,对受害人应当救助,不能纵容拐卖、同情买主,并称已部署当地警方调查。随后,河北警方工作人员就开始采取行动,并已经对这位被拐女教师的家人展开调查。凡此种种,都是国家对拐买拐卖妇女儿童零容忍的积极做法,值得嘉许。

  但有道是,“法理不外乎人情”,我们在严厉打击拐买拐卖的同时,也需要尊重当事人的想法,真正做到人性化执法。被拐女教师郜艳敏对媒体表示,公安局现在该去查该去追究责任的应该是人贩子,而不是她家人。这当然只是她的个人意见,不需要做过分的解读,但这并不妨碍我们把这些说辞看成她的求情,我们也需要尊重当事人的求情,在公检法机关最终审理该案时给予适当的考量,尽量不要对被拐女教师造成“第二次伤害”。

  据报道,1994年,郜艳敏被骗卖给人贩子,后被转卖、强暴,终以2700元的价格卖给现在的公公,来到太行山深处的河北曲阳县下岸村。她甚至曾经几次自杀、逃跑,可见19年前的那次被拐卖对她的身心造成了多么大的伤害。

  但郜艳敏后来自愿留在下岸村,并与当初的收买人一家成为亲人,育有一对儿女,从2000年起她担任村小学唯一的代课教师,并荣获“2006年感动河北十大年度人物”。如今,随着媒体的跟进报道,事件已经引起执法机关的高度重视,同时也给“被拐”女老师带来了困扰。据她给好友打电话说,目前全家非常恐慌害怕,她不希望公公被抓,也害怕不能再当老师了。对于这位“最美女教师”的担忧,我们需要予以尊重,毕竟我们在秉公执法时,需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切身感受,不能给她的身心造成第二次伤害。

  按国家《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同时,《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后一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究竟是对涉嫌收买拐卖妇女的郜艳敏家人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还是“不追究刑事责任”,自然属于国家司法机关的工作,但我希望国家有关部门能尽量避免对被拐妇女和她的孩子造成新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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