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评论 >> 社会民生 >> 正文
电梯吞人追责,不能到企业为止
http://www.scol.com.cn(2015-7-30 8:35:10)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周帆
作者:关育兵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昨天荆州市安监局通报,事发5分钟前,工作人员发现电梯盖板有松动翘起现象,但未采取停梯检修等应急措施,属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北京青年报》7月28日,

  就在荆州电梯吞人事故发生的第二天,广西梧州再现电梯吃人事故——一位一岁多的小朋友被电梯卷入,左边手一直到手臂中段,基本被废掉。接二连三的电梯事故,再次把电梯运行安全问题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电梯还敢不敢坐,电梯还能不能坐,几是每个人心中存在的疑问。笔者也曾怀疑,是否电梯的安全设计存在问题?

  “干了二十来年,也没遇到过这种事,这几乎是不可能的。”一位业内人士如此表态。他还就此进一步分析,电梯是有多重安全装置的;不要说一个螺丝没拧好,即使4个螺丝一个也没安也不至于被踩翻;盖板下面还有安全开关,电梯的梳齿卡到异物也应该会停下来;“如果任何一个装置发挥作用也不会死人,这说明这部电梯在质量上或者维修保养的程序上出现了巨大问题。”业内人士的表态多少可以减缓人们的焦灼。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如果问题是此,那生产商的产品又是如何通过层层检验的呢?

  报道表明,从2011年8月至今,短短的四年内,单单是见诸于媒体的报道,同一品牌的电梯已经发生了五次安全事故。对于事关生命安全的设施来说,一次就已足够让人警醒,那发生了五次安全事故的生产商,又是否具有生产资质呢?

  与我们的惯性思维相反,从生产商的官网来看,“该公司曾获得一系列专业资质和荣誉:中国驰名商标、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江苏省明星企业等。”如果,这一切属实的话,问题又来了?一家屡屡发生产品问题的公司,又是如何获得这样多的荣誉呢?更需进一步追问的是,这些荣誉授予组织和单位是否也应该承担责任呢?

  事实是,荣誉的评比过多过滥已是不争的事实。进行荣誉评比的组织和单位只有权利,没有义务也是人所共知的事实。从很大程度上来说,公众选择一些产品,往往会被其头上耀眼的光环所迷惑。所以,相关评比,其实是对公众权力的一种借用。既如此,他们就应对公众负责。回到本次事件上,不仅要追究相关企业的责任,也要追究荣誉授予单位的责任——既然已经通过了他们的认可,他们必须为自己的认可付出代价。

  国家曾经大力整治评比过多过滥的问题,为何总是收效甚微?从很大程度上来说,这与责任的追究缺失有关。相信,只要给组织评比者套上了承担了责任的“紧箍咒”,不仅能真正体现“责权一致”的原则,也能够从根本上根治评比乱象。

  事实是,不仅要追责组织评比者的责任,还要追责监管者的责任。电梯作为特种安全设备,无论其安装、运行,肯定是需要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可以说,监管者是电梯安全运行的守护神。那么,有问题的电梯,又是如何通过层层验收的呢?监管者也不能只有监管处罚的权力,却不承担缺位的责任,这很容易导致权力的滥用。

  诸多安全事故缘何层出不穷?笔者以为,很大程度上来说,是因为每一次安全事故的追责,基本上都是到单位和企业为止。而根治的方法,是要首先追究监管者的责任,只有把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抓好了,他们对工作尽心尽力了,事故发生的概率自然就大大下降了。
相关评论:
  转载请务必注明文章来源及作者姓名    
版权声明:
1、天府评论所登载文稿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天府评论立场。
2、作者投稿确系本人原创作品,严禁剽窃、转投他人作品,若由此引起任何法律纠纷,与天府评论无关。
3、作者向天府评论投稿时,就已表明同意四川在线全权使用本稿件。
4、欢迎网络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转载时请注明来源及作者。
5、欢迎传统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请与编辑联系获取作者联系方式,并支付稿费与作者。
6、传统媒体转载不支付作者稿费,网络媒体转载不注明来源及作者,天府评论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