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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中央70年首为党组制度立“规矩”点赞
http://www.scol.com.cn(2015-6-18 8:11:21)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朱勇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16日,《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正式对外公布。这则8章39条的条例,对党组设立、职责、组织原则、议事决策等作出全面规范,对监督检查、责任追究提出明确要求。《条例》提出了一系列新观点、新论断、新目标、新任务,是指导党组建设的纲领性文件,为党组的建设指明了方向。《条例》的出台正式把党组工作纳入了制度的“笼子”,使党组工作有了专门的党内法规进行规范,为党组的设立和运行提供了总依据总遵循,同时也对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具有深远意义。

  填补党内法规空白。党组制度是我们党从国情出发创造的一项重要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途径。从1945年党的七大正式建立起,70年来,党组制度在我国革命、建国、建设、改革历程上都留下了辉煌的“业绩”,同时也经历了撤销、恢复的过程。从党组制度的进程可以看出,什么时候重视党组建设、发挥党组作用,党的事业就发展顺利;什么时候忽视党组建设、弱化党组作用,党的事业就会遇到困难甚至挫折。目前,全国共有党组8.6万多个,涵盖了从中央到县4个层级。但在此条例发布以前,除了党章中用3个条文作原则规定外,没有具体制度进行规范和遵循,至此在实践中出现党组设立不统一、成员配备不一致、职责不明确、议事决策不规范等问题,这些都不利于党组作用的发挥。《条例》的“问世”,填补了党内法规中关于党组工作的空白,对党组制度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从制度上为党组工作立了规矩、指了方向。

  明晰领导权责定位。管理学的祖师爷法约尔曾讲过:“一个管理者必须拥有权力以发布命令,但权力必须与责任相当。”遵循权责相当,就要求管理者不越位、不失位,做到权利与责任的统一。在《条例》发布前,由于没有专门的党内法规,在企业出现了成员配备不一致、职责不明确、议事决策不规范等问题。《条例》在党组职责、组织原则、议事决策、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解答”。并强调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都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党组书记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相较于《党章》中对党组成员配备的规定,《条例》进行了细化,明确规定了党组成员的配备结构和数量、党组书记的配备、党组成员任免等。同时,《条例》还规定在8种情况要追究党组成员的责任,并实行终身负责制。这一改变,不仅堵住了“露洞”,也推动了民主集中制建设。

  强化党组功能发挥。党组是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发挥着领导核心作用。由于缺乏具体制度遵循,党组功能并没有在企业中得到充分发挥。就党组如何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条例》对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7类重大问题进行了重要论述。并在干部队伍建设上进行了深化,注重从严管理监督干部。为了有效解决党组在企业中讨论决定重大问题与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协调统一的问题,《条例》在第15条特别明确了国有企业中党组和董事会或经理层的职权划分,规定经营管理方面事项一般按照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决定等。为强化党组的政治领导责任,使之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作用,条例设定了领导制度、请示报告制度、备案制度、党组书记述职制度、考核制度、列席会议制度等,突出党组在坚定政治立场、维护政治原则、保证政治方向方面的责任。

  彰显从严治党决心。从严治党是中国共产党治党的重要原则,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条件下加强党的建设的基本方针和要求。当前,一些党组没有落实好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存在着抓业务与党建工作“一手硬、一手软”的问题,没有承担起从严治党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从而导致本单位出现违法违纪现象。纵观《条例》,全面从严治党贯穿整个新规始终。《条例》的出台,在制度上对上述问题进行有效的“制止”。规定党组要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并把这条列为党组工作应当遵循的四大原则之一;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特别是对没有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有关党组成员责任,这是“史无前例”的,《条例》从制度上规范了党组和党组成员的责任,将党组党建工作纳入制度化轨道,对从严治党工作进行了有效完善。

  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面对挑战和任务,我们更要在“党要管党”中不断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条例》的制定和实施,体现了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重大决策部署,为加强和改进党组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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