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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卡磨损费,公共服务岂能“损人利己”?
http://www.scol.com.cn(2015-6-26 8:32:39)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郭元鹏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南京市民王女士近日去办理公交卡(金陵通记名卡)退卡,却被告知曾经被收取的30元押金无法退还,原因是公交卡每月还要收取1元的磨损费,30元押金早就被“磨损”掉了。扬子晚报记者调查后发现,在《金陵通记名卡办理规定》中的确有磨损费一说,但有市民对磨损费收取是否合理,提出了自己的质疑。 (6月25日《扬子晚报》)

  如果不是退卡经历,这位市民还真不知道还有“磨损费”。相信大多数人都不会知道有这样的事情。按说,30元不多,不值得生气,但是这却值得较真。“磨损费”确实有点太损了点。

  首先来说,不是合法收费。尽管说,这家公交公司的公交卡“磨损费”已经在工商部门备案,但是这并不代表这种收费就是合法的。备案只能说明工商部门审查不严格。对于这种纠纷,工商部门理应承担一定责任。这是因为“磨损费”并不是物价部门审批的。价格的审批属于物价部门的职能,没有审批的收费项目,工商部门为何能够给予备案?显然,工商部门是存在过错的。

  其次来说,不是合理收费。表面上看,我的公交卡是为你服务的,产生了磨损,当然要让你承担。但是,这种思考的角度是错误的。任何物品都会产生磨损。都会出现消耗,这是自然规律,这是科学规律。如果按照这种理论,估计市场秩序就是混乱的了。到饭店吃饭,他们可以收取餐灶磨损费;到超市购物,他们可以收取柜台磨损费;到旅店住宿,他们可以收取被褥磨损费;到机关办事,他们可以收取盖章磨损费;到学校上学,他们可以收取座椅磨损费。这样一来岂不奇怪?出现磨损是正常的,不能把责任推给市民。

  再次来说,不是明处收费。即使,“磨损费”有足够理由收取,也得坚持一个底线,收费项目放在明处。按照物价法规定,商品价格、收费项目必须明码标价。公交公司在销售公交卡的时候,是以押金名义收取30元的,而是到了市民退卡的时候,才扣除了“磨损费”。押金是什么,每个人都明白,押金和“磨损费”有何相干?当初公交公司为何不明说30元是“磨损费”?

  这种现象还很多见,很多地方、很多部门都在搞,能收取的项目就千方百计提高收费标准。不能收取的项目就改头换面收取费用。这种乱收费的行为,已经引起国家重视,从去年开始一直在不断减少收费项目。这种收费行为的出现,实际上是有些部门心里长满了“损人利己”的杂草使然。

  在“磨损费”横空出世的背后,还显示出了监管部门的不作为、乱作为。工商部门为何能让“磨损费”备案?物价没有审批就给予备案就是乱作为。而物价部门显然是不作为的。虽然收费项目不是他们审批的,可是监管是他们义不容辞的责任。试问,公交公司收取这样的费用,物价部门为何没有前往查处?

  轰轰烈烈的乱收费整治为何没让“磨损费”在劫难逃?公共服务岂能“损人利己”?再说了,一个公交卡的成本是多少?“磨损费”或许已经超越了公交卡的本来价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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