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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孩猥亵女童,未成年保护法岂能“不知进化”?
http://www.scol.com.cn(2015-6-21 8:29:49)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郭元鹏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网传上月中旬,福州一小区发生小学生猥亵6岁女童事件。6月18日,记者从警方处得到核实,上个月在该小区确实发生此事件,但由于男方未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因此未立案。受害女童的父亲表示,得知女儿遭遇猥亵后,他提取了小区监控录像,掌握了证据后报警。

  在警方看来,未成年男孩猥亵女童,这样的事情无法处理。事实上这也怪不得警方,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男孩未满18岁,不能实施刑事处罚,所以就不能立案。警方的做法固然没错。问题是,受害的6岁女孩,就只能将泪水吞到肚子里?

  想起这样几件牵涉未成年人的案件。其一,一位初中生将同学杀害,案件进入审理环节后,发现杀人者作案时距离成年还有1个月的时间。于是就宽大处理了;其二,几位初中生纠集在一起强奸女同学。这些人里面有的刚刚成年,被判处了徒刑,有的距离成年有几个月的时间,被宽容了。

  同样是犯罪,犯了同样的罪,就因为年龄相差几个月,受到的处理也就不同了。按说,严格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处理案件是需要的。问题是,年龄相差几个月的孩子,在心智上,在行为,在思考上有多大差距?其实,这种差距是较小的。

  保护未成年人是需要的,未成年人心智还没有完全成熟,做的事情或许是鲁莽的。但是,保护未成年人不能沦为放纵未成年人。问题出在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教条上。

  首先来说,法律标准需要拉开档次。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标准是一样的,而事实上三五岁的孩子与七八岁的孩子,七八岁的孩子与十五六岁的孩子,法律未必需要“一视同仁”。法律更应该细化,从年龄上细化,三五岁的孩子、七八岁的孩子、十五六岁的孩子需要有分别标准。而且还要看事件的性质。比如说打架斗殴的、杀人放火的,在保护的时候应该给出一个大点的区别。不能很笼统的把18岁以下的犯罪行为“一视同仁”,一个宽容标准。

  其次来说,法律标准不能停滞不前。目前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已经存在了很长时间。而人类是进化之中的,这种进化包括方方面面,身体、思想、心智,不同时期,不同年代,不同国家都会有区别的。打个比方,清朝的18岁和民国的18岁,民国的18岁和眼下的18岁,这些18岁的人心智能一样吗?在几十年前,18岁或许不识世事,而眼下的14岁或许懂得的事情早就超越了18岁了。人类在进化,法律也需要进化。

  退一万步说,即使不能惩处未成年人,但是,惩罚他们的父母总是可以的。被侵害的6岁女孩的权益就不需要保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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