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培国一游”呼唤从重处罚不文明游客

http://www.scol.com.cn2015-5-4 8:44:23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徐大发
  “五一”小长假的第二天,饱受诟病的游客不文明行为,再次引发网友声讨。成都武侯祠博物馆《前出师表》石刻,被一名游客恶意刻字“路培国一游”,并刻明时间,显示为2015年4月30日。(5月3日《华西都市报》)

  成都武侯祠博物馆《前出师表》石刻,被恶意刻上“路培国一游”,确实令人痛心。而且这个叫“路培国”的,三年前曾在杨升庵的《临江仙》上题字,是一个“惯犯”。不管这样的刻字是“路培国”本人还是被人栽赃,但破坏的行为已成事实,对真实的当事人应该严惩,好以儆效尤。

  生活中,我们在旅游景区和公共场所经常可以发现游人刀刻或手写“到此一游”的情况。而管理方因为缺乏足够的人手和相关执法权,对游客的这种破坏行为也只能挂牌警示、劝阻。 对这些不文明的行为,处罚力度基本比较“弱爆”,反而纵容了一些人的不文明不法行为的泛滥。

  有人曾经认为游客的“题字”行为也是一种“文化”,可以理解。但象这种游客直接在文物古迹上刻画自己“墨宝”的现象应该坚决纠正与严惩。游客的这种行为不仅不文明,而且涉嫌违法。比如在文物古迹上刻字,可能会对其造成不可逆的损害,而如果损害的是价值较高或者受法律保护的文物,实施这种行为的游客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事实上,我国并不缺乏处罚游客破坏文物的法律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故意破坏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名胜古迹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文物上随意刻画、涂污或造成损坏的,也会受到法律相应的处罚。

  《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也规定,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有关单位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按照目前的法规,对于刻画、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罚款数额为200元以下。即使较重的也只是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许多本应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也没有很好落实执行,这显然没有足够的震慑力。

  象“路培国一游”恶意刻字这类不文明的行为,一是监管难以到位,处罚取证困难。二是实用法律的定性模糊,没有体现法律强制性,加之当事人往往逍遥法外,造成实质上的法律制裁乏力。这些“软肋”继续填补重塑。

  此外,今年4月份出台了国家旅游局制定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对游客六类不文明行为将“拉黑”处罚,其中就包括了对损毁、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的行为。

  “办法”提出对做出不文明行为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要给予曝光,并根据事件的影响,采取批评教育、警告、责令整改等相应的惩戒措施。而且不文明游客的不良信息将保存一至两年,可影响再次旅游甚至出境、银行信贷等,旅游部门可以先行在旅游行业内部对不良信息游客予以“处罚”,比如在景区买票时不能享受优惠,比如旅行社不为其提供出境游服务等。希望这样的处罚同法律处罚一并从重从快执行,亮剑更多的“路培国一游”。
作者文集申请开通文集
版权声明:
1、天府评论所登载文稿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天府评论立场。
2、作者投稿确系本人原创作品,严禁剽窃、转投他人作品,若由此引起任何法律纠纷,与天府评论无关。
3、作者向天府评论投稿时,就已表明同意四川在线全权使用本稿件。
4、欢迎网络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转载时请注明来源及作者。
5、欢迎传统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请与编辑联系获取作者联系方式,并支付稿费与作者。
6、传统媒体转载不支付作者稿费,网络媒体转载不注明来源及作者,天府评论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