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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待“任性游”不可“任性罚”
http://www.scol.com.cn(2015-4-8 8:53:37)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韩玉印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为建立文明旅游长效工作机制,国家旅游局依法制订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即日施行,全国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工作同时开展。(新华网04/07)

  真的是好事不出门,坏事传万里。因为宁愿与几个男人在野外“解决”,也不愿意付0.7欧元公厕钱的女士,由此被贴上了“有钱没品”的标签,且殃及所有中国游客,作为中国人,笔者真的感到非常委屈,但谁让我们的一些游客行为不检点呢?

  尽管笔者对“任性”旅游,将“榜上有名”,一百个支持,但还是认为对待“任性游”不可“任性罚”。

  其一,不是笔者“讳疾忌医”,而是按照办法对“游客不文明行为”的界定,指旅游活动中……受到行政处罚、法院判决承担责任,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再将“任性”旅游“榜上有名”,违反了行政处罚法“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因为“榜上有名”就是行为人在受到行政处罚以后的“申诫罚”,是对行为人精神、声誉的二次处罚。

  法是文明的象征,立法的目的是教育公民守法,法不禁则可行,法无授权不可为,必须成为行政行为,及每一位公民的信条,我们不能因为规范旅游者文明行为,而做出不文明的事。如此,有“你不仁我不义”的“以暴制暴”之嫌。

  其二,办法规定,只有旅游活动中……受到行政处罚、法院判决承担责任,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才被认定为“游客不文明行为”,对游客在旅游过程中的不检点,根本构不成约束。比如,那位宁愿与几个男人在野外“解决”,也不愿意付0.7欧元公厕钱的女士,比如故宫铜缸刻字,本身就是不文明行为,但他必须受到行政处罚或法院判决,才算不文明行为,这样有放纵不文明行为之嫌疑,不文明旅游依然得不到很好的治理。

  值得肯定,行政处罚是法律制裁的一种形式,但又不仅仅是一种制裁,它兼有惩戒与教育的双重功能。而处罚不是目的,是手段,通过处罚达到教育的目的,才能真的推进旅游诚信建设工作,提升公民文明出游意识。

  “任性”旅游,是积弊沉疴,是以恶小而为之的惯性动作,有道是“病来如山倒,祛病如抽丝”, 祛除“任性”旅游的积弊沉疴,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与其摆个老虎阵,捉只老蛤蟆,不如文明旅游“提个醒儿”、“小贴士”给力;与其你将“榜上有名”,不如增强景点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加强对游客不文明行为的约束。当然不排除对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进行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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