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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犯罪嫌疑人还可以“不予批捕”
http://www.scol.com.cn(2015-4-21 7:51:34)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冷雪峰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4月19日下午,南京检方发布最新消息,对“虐童案”养母李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业内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不批捕并不意味着“人就没事了”,“正常的程序还是要走的,只不过没有逮捕的必要而已。”(2015年04月20日《现代快报》)

  看着孩子满是伤痕的后背,无论是不是亲生的,况且现在还是收养的,难怪人们都充满愤怒,都觉得应当把“虐童”的养母李某某抓起来坐监。许多人眼中,“坐监”就是犯罪嫌疑人受到法律制裁的具体表现。如今,南京检方对“虐童案”养母李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咋一听,还真让人接受不了:如此虐待、摧残儿童,法律居然不闻不问,“不予批捕”,法律的权威和公正从何而言?甚至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也在微博上公开表示反对,认为“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最近颁布的司法解释背道而驰!”有了这样的不满作支持,这“不予批捕”的作派,让那些善良的老百姓特别是农村中的庄户人家情何以堪?

  现代快报的消息说,对于“不批准逮捕”这一结果,在4月16日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举行的听证会上,已经有了明显的“征兆”。当时参与听证的19人中,有12人在会上就建议不批捕,另有7人未明确表态。所以,“虐童案”养母李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其实符合民意。老百姓们之所以惊诧,其实正是由于他们概念混淆,以为“不予批捕”就是网开一面。如此来看,法律常识的普及任重道远。

  逮捕是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不予批捕”不表示“免于刑事处罚”。有消息证明,李某某目前已经被取保候审。这也是一种强制措施。其它的还包括监视居住、逮捕等。现实生活中,犯罪嫌疑人被迅速“批捕”再正常不过,无论最终法院如何判决,先“收监”没有一点值得怀疑。“逮捕”听起来显得威严,有一副容不得商量的意味,人们乐见,也习以为常。

  南京虐童案用活生生的眼前事实,充当了一回普法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这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并非一定一犯事就要“立即逮捕”,也可以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联系南京虐童案,通俗地说,李某某虐童是事实,她现在虽然没有被批准逮捕,但她依然是犯罪嫌疑人,依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属于轻微刑事案件。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检察院还要审查起诉,依法决定是否对其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当然,如果提起公诉,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经法院审判,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当然,监外执行也不是完全没有可能。

  如今,南京虐童案让“不予批捕”众所周知了,容易让人联想的是,如果此案不是演变成万众瞩目的公共事件,如果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只是一名农村普通妇女,她会“不予批捕”吗?有理由坚信,从此以后,“不予批捕”将在更多的案件中被争取。虽然不一定就能如愿,这也已经是一种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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