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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鱼工伤”具有标本意义
http://www.scol.com.cn(2015-3-20 14:33:21)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作者:左崇年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编辑:盛飞
  上班期间上厕所摔倒被认定的工伤已不鲜见,那么上班吃工作餐被卡鱼刺算不算工伤?昨日,高新法院审结一起教师吃工作餐被鱼刺卡伤而起诉认定工伤的案件。成都一中学教师唐老师在周末参加学校组织的监考,吃工作餐时不慎被鱼刺刺伤食道,并导致气胸、胸腔积液等伤害。后向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被否,唐老师向高新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法院依法判决唐老师属于工伤。(3月20日《成都商报》)

  新闻甫出,引来一片吐槽声,认为“不可思议”:“ 这与喝酒工伤如同一撤”,有人担心,开了这样的口子,以后官员“工作餐意外”算不算工伤?其实这样的担心没有必要。笔者以为,“吃鱼工伤”,恰恰,体现法律以人为本的法治关爱,实事求是,具有标本示范意义。

  成都一中学教师唐老师在周末参加学校组织的监考,吃工作餐时不慎被鱼刺刺伤食道,并导致气胸、胸腔积液等伤害。与“喝酒工伤”不能类比。周末参加学校组织的监考,属于工作特殊情况需要加班,时间紧张,不慎被鱼刺刺伤食道,导致受伤后果,应该算作工伤,合情合理合法。职工伤害事故或死亡事故认定为工伤(亡)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伤害或死亡事故是否与其本职工作有着必然联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工伤、视为工伤和非工伤的范围。其中第一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而醉酒导致伤亡的不算工伤。

  吃工作餐时不慎被鱼刺刺伤食道,本人不小心只是过失,但并不影响本次工伤事实的认定。吃工作餐纯粹是为了周末学校组织的监考,没有这样的工作需要,也就不会有“吃鱼工伤”的事实,它与自己在家中吃鱼被鱼刺刺伤有着本质的区别,一个是工作需要,一个是私事需要。法院依法判决唐老师属于工伤,彰显法律的关爱。折射出人性化执法的无穷魅力。

  “吃鱼工伤”为依法执法注入了“含心量”和“含新量”, 法律的公平公正性原则,目的是来保护人的利益,用来为人服务的。法律不是无情物。从立法史看,从残酷、野蛮、专制,逐步走向人道化、文明化、民主化与科学化,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人性化是法律进化的一个方向。前苏联法学家雅维茨说的好:“法的本质是人类正义,它的根源是人性,它的标志是建立在理性统治基础之上的社会”。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说过:“法乃是公正善良之艺术”。在自然法学观点来看,法律本身就是善良道德和社会正义的体现。从法律的表面形式上看,似乎并不是善良的,但是从本质上看,法律字字都蕴涵着正义和善良。“吃鱼工伤”,体现法律的人性化原则,具有标本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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