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评论 >> 社会广角 >> 正文
对阻塞“生命通道”者处罚能否再重点?
http://www.scol.com.cn(2015-3-13 7:57:24)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作者:奇峰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编辑:盛飞
  酝酿近8年的《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草案送审稿)》昨起在市法制办网站征求意见。草案提出,拒不避让或阻碍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通行,将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根据规定,情节严重的最高可拘10日。(2015年3月12日新京报网)  

  常识告诉我们,听见救护车急促的警报器响起,不是车中载有危重病人、伤员,就是正赶往有人需要救护的现场。这时,对于危重病人或者伤员来说,救护车所经过的道路便成为“生命通道”。可在这危急时刻,却有个别人不是主动避让,而是将其看成“事不关己”的平常事,更有甚者还自私地抢占应急通道。说得轻点是无避让意识,如果上升点高度便可视为对他人生命的漠视。  

  经常开车的人多半都曾经历过,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一旦前方出现点状况而导致车辆行驶缓慢或拥堵,便总会有个别司机驾车利用应急车道往前冲。正是因为他们的违章行为,导致本已拥堵的道路更加拥挤不堪,如遇前方出现险情或人员受伤,“生命通道”就很难畅通。2月24日,成渝高速、雅西高速均出现了这种情况,致使救援车辆难以及时到达现场,道路长时间无法疏通。  

  在病人、伤者以及他们亲人的眼里,救护车承载着他们的希望,早与晚与他们生死悠关,急切得伸长脖子望穿眼;一旦救护车不能及时到达,很可能造成瞬时阴阳两重天。所以,无论人也好、车也罢,让出“生命通道”很重要,大家必须得培养起礼让的意识、养成避让的习惯。正如新闻中所列举的北京和沈阳两个事例,我们虽不能说伤者和病人的最终去逝一定是车辆受阻所致,但也不能否认其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由于医院并不具备对造成救护车辆不能及时到达救援现场的人和车进行处罚的权力,故而很多时候让他们感到非常无奈。北京市拟出台的《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中,将拒不避让或阻碍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通行的行为,交由公安机关依规予以行政处罚,就是为了弥补这一法规漏洞,让违规者得到应有的惩戒。  

  不过,在笔者看来,北京市将要出台的这一法规,对违规阻塞“生命通道”者处罚力度过轻。特别是对因其间接带来伤、病者死亡后果的,惩处能否再重点?用加大违规成本来教育和警示那些还没有对特种车辆形成礼让意识和避让习惯者。
相关评论:
版权声明:
1、天府评论所登载文稿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天府评论立场。
2、作者投稿确系本人原创作品,严禁剽窃、转投他人作品,若由此引起任何法律纠纷,与天府评论无关。
3、作者向天府评论投稿时,就已表明同意四川在线全权使用本稿件。
4、欢迎网络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转载时请注明来源及作者。
5、欢迎传统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请与编辑联系获取作者联系方式,并支付稿费与作者。
6、传统媒体转载不支付作者稿费,网络媒体转载不注明来源及作者,天府评论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