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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宜在家暴问题上过分“放权”
http://www.scol.com.cn(2015-3-6 8:08:12)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作者:知风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编辑:盛飞
  4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发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这也是我国第一个全面的反家庭暴力刑事司法指导性文件。根据意见,对于正在进行的家暴采取制止行为,只要符合刑法规定的条件就应当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防卫造成施暴人重伤、死亡且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或免除处罚。(3月5日《新京报》)  

  四部门的“意见”,实际上是对现行相关法律的细化,而这种细化是法律对家庭暴力中受害者保护的侧重。因为,刑法中的“正当防卫”,也没有明确把家庭暴力中受害者的抵抗行为排除在外。基于这样一个前提,四部门的“意见”实际上就是依据刑法中的“正当防卫”,给了自卫者更大的免责尺度,以震慑家庭暴力中的施暴者,更有利于保护受害者。  

  不能否认这个“意见”惩恶扬善的初衷。但是,从广义上的“正当防卫”在司法实践中的现状来看,似乎还存在着一定的模糊空间。如果将其“移到”家庭内部,可能在取证和认定上更加困难。而且,家庭内部因感情或利益发生的冲突,甚至引发的命案,更比社会上发生的刑事案子复杂。因此,个人以为,法律不宜在家暴问题上过分“放权”。  

  首先,如何认定家庭暴力?假如以那些名声在外,情节恶劣的家暴而言,相关法律应该考虑如何对施暴者的规制和惩罚,而不能等到受害者忍无可忍时的反抗。而对那些外界不知的家暴,是因为形式上的隐蔽还是程度上的轻微?如果在施暴者已经死亡的情况下,凭什么认定家暴的程度和防卫的正当理由?其次,受害者的反抗程度,也受其承受能力的影响。有些可能被扇耳光都是家常便饭,有些则可能被骂几句就无法忍受。再则,家庭暴力中,受害者是不是有过错,有什么性质的过错,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如果受害者有严重的过错在先,“家暴”又何尝不是“教训”过当?  

  在不排除某些十分恶劣的家庭暴力的前提下,一般的家庭矛盾,即使上升到肢体冲突,不能轻易戴上“家暴”的帽子。家庭矛盾是最典型的人民内部矛盾,应以调解、化解为主。而当家庭矛盾激化时,正常情况下,相对于社会上的冲突事件,在同样的法律底线上,毕竟还多了一层亲情的顾虑。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无论给哪一方现行法律以外的支持,有可能会给自以为有理一方无所顾忌的勇气。同时,施暴者也可能因为对方在法律上的优势而走向一不做二不休的极端。  

  因此,对那些名声在外,甚至臭名昭著的家庭暴力,社会组织甚至执法机构应该及时介入,把“意见”中对受害者的保护,换成对施暴者的打击和惩罚。而对那些只有家庭成员你知我知的“家暴”,只要按照现行法律,让当事人自己去衡量和取舍。如果法律对其中一方“网开一面”,结果很难说是“惩恶”还是“扬善”。比如因夫妻一方“出轨”,特别是女方,被对方暴力“教训”是非常可能的,如果女方已有二心,借此“灭了”男方也说不定。这种较为常见的家庭矛盾和冲突,还是让双方多一份对法律的敬畏为好。  

  有道是“清官难断家务事”,很多所谓的“家暴”也然。因此,法律不必对此“另起一行”,更不宜在家暴问题上过分“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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