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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权大修:放与控的有机统一
http://www.scol.com.cn(2015-3-11 15:29:00)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作者:有时说话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编辑:盛飞
  3月9日和10日,四川代表团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这部层级仅次于宪法、但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会给四川带来什么影响?草案还有哪些地方值得修改?代表委员们在讨论中,纷纷建言,亮出自己的观点。(3月11日四川日报)

  立法法是规范立法行为的法,是“管法的法”,因此有“小宪法”之称,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也就是说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宪法和上级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制定出适合当地发展、社会稳定、群众需求的相关法律,有了立法权,地方的权限也就大了很多。为了得到这种分量巨重的立法权限,各地对地方立法权的争取由来已久。按照15年前的规定,拥有地方立法权的城市可分为3类: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而1994年之后,国务院再未批准设立较大的市。立法权的分量可见一斑。

  2013年11月,《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由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成为我国首部规范民间融资的地方性法规。放权,让地方发展有了不同于其它地方的“特色”之处,这种“特色”就立足于因地制宜而促进地方较快发展。同时,有了地方立法权,就拥有比政府规章、红头文件效力更高的依据,一些好的做法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不因领导人变换而频繁改变,持续、稳定发展也就有了一段时间的良好实现。对于普通群众来说,整治违法小广告、打击黑出租车、治理停车场乱停乱放现象、规范广场舞、治理本地环境污染、保护本地风景区等,都将可能有专门的法规作为后盾了。地方立法权的“红利”由此凸显。

  然而,有的地方却拿着地方立法权当作了权力“超脱”、“任性”的“鸡毛令箭”,将立法权与领导意志、意见等同,作为谋取地方、部门的“保险库”。 地方法规的起草制订多是以某些相关部门为主导,既是运动员,还是守门员,更是裁判员,这样一来里面难免“杂点私货”,过滥的行政许可、不当的行政处罚、集资、摊派等背后都能看到部门利益的身影。这样的立法就有点胡乱而不是“以民为本”,就不能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保障。

  放权,是在中央和地方关系层面上的一次重大改革和调整,立法权和事权、治权是相关的。“法不是想立就立的”,地方立法必须得“控”。首先,地方立法必须建立在宪法以及上级法律法规的基础之上,并框于之内,必须防止拍脑袋立法,防止防治立法权限不清、冲突、交叉,防治与省一级地方法规打架。就像是一个大树上的无数个枝桠,根是同一的。其次,地方立法必须建立在促进发展的基础之上,总结经验、吸取教训,看当前、谋长远、想全面,而不是打擦边球、钻漏子谋求私利,更不是朝令夕改。第三,地方立法权大部分涉及到的是群众的切身利益,与群众息息相关。地方立方必须以群众呼声为第一信号,以群众利益为第一追求,以群众满意为第一目标,让群众发出自己的声音,直接参与立法。民主立法是地方立法最靓丽的风景线,是限制“有权任性”的最利武器,也是群众最骄傲的事。

  良法,让权力发挥最大的为发展、为民生进行管理、治理的权限;良法,让全社会有着共同遵守、共同维护并形成行为自觉的遵循;良法,让民主得到充分体现,法治信仰更加坚定。放与控有机地统一,良法善治的法治环境,社会的和谐、稳定就会更恒久、更有效、更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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