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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让“误拆”消散在法律烟雨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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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col.com.cn(2015-2-3 10:06:11)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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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齐超 |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
编辑:邝雅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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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金水区居民刘馨因不满一份房屋征收决定而自学法律。2013年12月,她把河南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告上法庭。2014年12月30日,她败诉了。但即使胜诉对她来说也没有实际意义,因为对手并不按法律出牌,当官司还在进行的时候,她和其他几名拆迁户的房屋已经被拆除。街道办事处负责人给刘馨等几名拆迁户的解释是:房屋是被误拆的。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有关法官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法院没有批准强拆,谁都无权越过法院拆迁。(2月2日《中国青年报》)
拆迁关乎城市现代化建设,但更关乎拆迁户的利益,权衡开发商利益与被拆迁户的利益时,法律理所当然地应成为唯一的杠杆。如果拆迁户感觉到利益受损,不准备与开发商签订拆迁合同,就将实施拆迁的机构或部门诉至法院,让法院评判拆迁的合法性。
基本的法律常识告诉我们:正在进行行政诉讼程序的拆迁,无论最终结果如何,在法院没有做出裁决前,任何人、任何机构都不得实施拆迁行为。可是,郑州金水区居民刘馨的上诉结果还没出来,她和其他十几户的房屋就被一些人给拆了。越过法院允许的拆迁,即便合乎法院最终的判决,也是另一种形式的强拆啊。街道办事处负责人给出的结果是“误拆”,那些拆迁的人看到这十几户屋内的东西都搬走了,误以为房主签订了拆迁合同。这个理由显然十分牵强,拆迁那么大的事,房屋主人没有没签署合同,拆迁人员还能不了如指掌?
现在,郑州中院一审判决金水区政府的这次拆迁合法,刘鑫等十几户原告败诉。接下来,如果刘鑫他们无异议,则可以与当地政府签署拆迁合同,商谈补偿事宜。但是,中院的一审判决并不等于之前的所谓“误拆”合法,就可以成为不深究的历史。“误拆”的借口是站不住脚的,实施“误拆”的人或公司应当为此付出法律的代价,否则,法院那句“谁都无权绕过法院强拆”,岂不是成了伤害法律尊严的笑话?敬畏法律还从何谈起?
我们担忧的是,当刘馨等十几户被“误拆”的家庭与开发商达成协议后,再受到外界因素的胁迫或某些优厚条件的诱惑而放弃对误拆者的追责。若如此,法律的尊严成了某些公权力手中的橡皮泥。再者,如果没有认真的事后追责,“误拆”或将成为“强拆”的另一个堂而皇之的借口,使原本就“罪恶累累”的强拆雪上加霜。在政府和民众的利益冲突中,特别是涉及到拆迁事宜,居民不能漫天要价,政府也不可以肆意强拆,尊重法律应成为都双方应遵循的首要原则。
我们期待着金水区政府能与这十几户被“误拆”的居民握手言和,皆大欢喜。但是,有一点需要再次重申:不能让“误拆”的事后追责,消散在法律烟雨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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