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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打卖淫嫖娼”之·老鸨
http://www.scol.com.cn  四川在线  (2005-07-12 15:06:44)  来源:天府论坛·蜀州夜话
    卖淫活动的组织者,俗称“老鸨”“窝主”,粤港台等地区也有唤作“妈妈桑”的(现在有很多妈妈桑只负责日常性事务,不参与诸如组织、决策等核心管理工作,已经算不得传统意义上的老鸨了),指手下拥有一定数量、能够相对控制其人身自由的卖淫女,并且决定色情活动“游戏规则”的人,旧时的从业者以女性居多。对于受控制的卖淫女,老鸨通常称之为“姑娘”“女儿”,虽然称呼是如此的亲切,可哪儿有做母亲的眼睁睁看着女儿生活在火坑里的道理?所谓的“女儿”,无非是“妈妈”的挣钱机器而已。

  普通的女子藏在深闺无人识也就罢了,妓女却是要服务社会,从大众的口袋里掏银子的,一旦成为色情行业里的知名人物——名妓,则无尽财源滚滚而来矣。所以,老鸨的工作重点之一,就是对“姑娘”们进行包装和推出。虽然“敦伦”乃人之天性,亦可无师自通,技巧能力上却不可同日而语。如同一般人家的姑娘出阁前要聆听母亲的教诲,老鸨也会向手下的“姑娘”传授和训练那些迎合讨好顾客的床笫功夫,每一个“姑娘”的身子都凝结了老鸨的心血和汗水啊。

  而老鸨调教手段的高下,足以影响“姑娘”谋生技能的优劣,以及与此密切相关的营业收入的涨跌——所谓“得好姑娘者得天下”也。竞争的环境里,一切交由市场决定,拥有能够吸引顾主的姑娘则买卖兴隆宾客盈门,反之则生意萧条门可罗雀。有则讲述一次嫖娼片段的限制级故事,说那嫖客在妓女的淫声浪语中正自恣意行事,突地疑心有诈,便不再动作静观其变,而妓女兀自咦啊呜呀地叫个不停,嫖客恍然大悟:我说自己哪儿有那么生猛嘛!恼羞成怒之后,从此另寻他处。似这般严重伤害顾客自尊的个案,就怪不得妓女资质愚鲁演技拙劣,绝对该由老鸨来承担调教不佳的责任了。

  同时,老鸨管理手段的高下,决定了人才的去留,即“姑娘”对其人身依附的程度。老鸨可以通过招募、雇佣、纠集、强迫、引诱、容留等各种手段,实施其有组织的卖淫行为,所采取的手段既可以是暴力、威胁性质的,也可以是和平性质的。强迫卖淫的社会危害性自不在话下,通过和平自愿的方式组织卖淫却又碍着谁的事了?对此,在下不求甚解,更不想在这里讨论堵与疏的利弊,只是举一个极端的案例:2004年的“九·一八”,一日本旅游团在广东珠海集体向中国籍女子买春,在短短的几个小时里,有关人士即能迅速组织达数百人的卖淫女云集一家宾馆,供小日本淫乐。手中竟然掌握了如此众多的卖淫女,能够招之即来来之能战,以致引起国人震惊,并酿成恶劣的国际影响——老鸨的“厉害”,由此可见一斑!

  对于有组织卖淫,政府的态度从来都是坚决予以打击和取缔。有关部门若真是严格履职,依法办事,让老鸨们惶惶不可终日,慨叹“人心散了,队伍不好带了”,社会管理才算到位了,社会空气也就净化了。不过做到这一点并不容易。事实上,一些地方的相关部门和领导对此态度暧昧,惟有当有组织卖淫形成一定的规模和气候,媒体上舆论批评了,上级的领导批示了,才会“动真格的”——《焦点访谈》就曾经以《艳舞跳进了烈士陵园》为题,曝光了四川某地对色情活动疏于管理,乃至某种程度上纵容一事。其中缘由委实耐人寻味。

  老鸨行为的本质就是利用“姑娘”的身体搞钱,而不是搞慈善事业,所以在主客观上一定是趋利的。但老鸨属于“行为犯”,只要实施了前述行为,不管达到什么程度,均构成容留或者组织卖淫等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实际获利与否,或者组织卖淫的行为本身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并非老鸨违法犯罪的构成要件(当然,获利的数额多寡是判定其行为的危害后果和裁量处罚轻重的一个重要情节)。从历年最直观的数据统计中,不难看出多少卖淫嫖娼的相关人员受到查处,但其中被严格依法惩办的老鸨仅仅是极少数。在下以为,除却一些讳莫如深的原因,实际操作中,还有可能是难以搜集老鸨获利的证据,从而对其行为不予认定,或者降格处罚。这是某些地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个误区,需要加以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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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残酷  
编辑:乔峰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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