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评线】天府评论:防惩数据造假 让统计监督的利剑越擦越亮

http://www.scol.com.cn(2024-9-19 11:13:17)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林霜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林伟
作者:林伟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2024年9月1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统计工作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和宏观调控提供重要依据,为了解国情、社情、民情提供重要参考,被誉为监测经济运行情况的“晴雨表”,衡量经济发展成效的“度量尺”。作为统计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能,1983年12月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一次将统计监督明确为统计部门的法定职责,使统计监督像一把利剑,在维护统计工作秩序、捍卫统计数据的严肃和公正、震慑统计违法犯罪行为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此次是统计法自1983年制定以来的第三次修改,让统计监督的利剑越擦越亮,为统计工作奋进新时代、担当新使命提供了基本的制度遵循与法治保障。

  真实是统计工作的生命。一直以来,社会公众对统计造假深恶痛绝。但仍有个别地区和个别党政领导干部违法干预统计工作,虚报统计数据,违法代填代报,干扰企业独立报送,抵制、拒绝、阻碍统计执法检查等等,导致本来十分严谨的统计资料在一些地方、单位变成了数字游戏、编数字、凑数字、任意注水,随便夸大、虚报瞒报……统计数据的不可靠、不可信,不仅影响对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判断和决策,让群众感觉数据和现实有“温差”,更会致使“数字出官,官出数字”的恶性循环难以停顿,损害党和政府形象,造成决策失误,污染社会风气,加重老百姓负担,其社会危害程度不亚于贪腐。

  统计监督是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的有力武器。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离不开严密的制度、严格的监督、严肃的问责作为支撑。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方面,此次《统计法》修改增加了“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等内容,规定“不得明示、暗示下级单位及其人员或者统计调查对象填报虚假统计数据”“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打击报复”……这些修改,为领导干部依法组织领导统计工作、保障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职权提供了法治遵循,让统计监督更加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优势。

  统计监督是专门监督,也是业务监督,更是综合监督、法定监督。2023年12月,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专门就统计造假应当受到的处分作出明确规定,极大强化了防治统计造假的制度刚性和纪律约束,为防惩统计造假问题提供了坚强纪律保障。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此次《统计法》修改,对持续深化统计监督与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等其他各类监督贯通协调提出明确要求。这必将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形成高压合围、强力震慑,为进一步强化统计监督成果运用,切实防范和纠治数据造假搞“虚假政绩”等形式主义问题,持续贡献统计监督的纪法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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