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逃跑溺亡,家属索赔158万为何被驳回?

http://www.scol.com.cn(2022-6-12 17:20:04)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丁家发
作者:丁家发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近日,苏州陈某发现有名陌生男子秦某在撬自家房门,怀疑是小偷,赶紧向物业求助。看到有物业保安追赶,秦某跳入河中,被救上岸时已无生命体征。事后,秦某家属诉至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58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物业保安在追赶过程中并无过错行为,其追赶行为与秦某的死亡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驳回了全部诉讼请求。(6月9日 中国新闻网)

  本案例中,从现场勘查的情况来看,失主室内的物品均有被翻动的痕迹。后来警方在秦某的身上,也发现了十几包塑料袋,塑料袋里面有戒指、珍珠耳环,购物卡还有一些现金。当天晚上该小区的业主也向警方报案,说家里发生了盗窃事件。而秦某在受到保安追赶后,并没有予以辩解,而是在逃跑过程中直接自己跳到了河中。由此可见,秦某确实在小区实施了盗窃行为,其本身存在过错,而逃跑以及跳河过程,完全是自陷风险的行为。如果其不跳河束手就擒的话,便不会发生溺亡的悲剧,而其选择跳河,主观上是为了逃避法律制裁。

  再说物业保安,为了保护业主财产安全,保安追赶小偷秦某属于履职行为,在职责范围内。如果保安在追赶过程中,实施了逼迫或者殴打等暴力行为,导致秦某不得已而跳河,则对秦某溺亡承担一定的责任。而本案中,保安并没有逼迫或者殴打行为,且在秦某跳河后,保安还跳入河内予以了施救。也就是说,保安追赶小偷不仅是履职行为,也是见义勇为行为,在其自身并无过错情形下,如果要承担小偷溺亡的部分责任,就会导致“流血又流泪”,显然有失公允,也无法弘扬正能量,甚至会引发“副作用”,保安再遇到小偷行窃便不敢制止或追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只有在行为人的行为,对于受害人的损失的产生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才会认定该行为人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而在本案中,保安在追赶秦某过程中并无过错行为,其追赶行为与秦某的死亡之间,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小偷家属索赔158万元,没有任何法律的依据,最终被法院驳回了全部诉讼请求。

  保安对小偷的溺亡不担责,维护了社会正义。同时,本案例也具有导向意义,既彰显法律为正义力量撑腰,也能引导更多的民众消除一些后顾之忧,敢于见义勇为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丁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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