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羡慕按时发工资”遭开除,就是一封劳动违法举报信

http://www.scol.com.cn(2022-4-23 13:24:31)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林霜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丁家发
作者:丁家发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近日,河南商丘一员工因单位有拖欠工资的问题,便在朋友圈发信息“真羡慕人家按时发工资”,一同事留言点赞称“我也羡慕”。单位领导知道后,认为两人没有集体意识和凝聚力,不能为工作着想,且言论已对公司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将二人开除。4月22日,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通报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已展开调查,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4月22日澎湃新闻)

  按理说,用人单位应按约定时间给员工发工资,如果当月确有特殊原因,需延迟发放工资也无可厚非,但前提应当与员工讲清楚,相信大多数员工都会理解。即便个别员工有意见,在网上吐槽一下,也没必要“上纲上线”。然而,商丘睢县康梦园医养保健服务有限公司(原康宁医养中心)这两名员工,在朋友圈发信息“羡慕人家按时发工资”,竟然被公司开除丢了“饭碗”,你说冤不冤?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岂能无视劳动法规,此事件也凸显用人单位“法盲”做法,劳动监察部门有必要查明真相严肃问责,有力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该公司开除两名员工的理由,也是相当奇葩。在朋友圈吐槽“羡慕按时发工资”,难道就是没有集体意识和凝聚力?不为工作着想?显然是风马牛不相及,造成“恶劣”影响或许是真的,公司不按时发放工资,员工们肯定有怨言和不满情绪,有员工指桑骂槐吐槽此事,公司领导肯定不高兴,担心引发其他员工的情绪波动,于是开除两名员工“杀鸡给猴看”,让其他员工“闭嘴”。此任性随意开除员工之举,属于典型“法盲”做法。

  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劳动法》第二十五条明确,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在此事件中,该公司没有按时发放工资,已属于劳动违法行为;而两员工“羡慕按时发工资”遭开除,更是错上加错,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利益。

  该公司不反思其行为,反而把吐槽员工开除了,正所谓,不去解决存在的问题,而是“解决”提出问题的人。据企查查APP显示,该公司参保人数为0。也就是说,该公司并没有依法为员工购买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由此可见,该公司根本就没有把劳动法规当回事,肆意劳动违法侵害员工的合法利益,如果不是“法盲”,就是为了节约用工成本而知法犯法。难怪该公司害怕员工吐槽其劳动违法行为,或许就是害怕广大员工都能觉悟起来,进而拿起法律武器,对公司诸多劳动违法行为“群起而攻之”。

  笔者认为,“羡慕按时发工资”遭开除,就是一封劳动违法举报信。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介入后,不仅要调查此事件中反映出来的劳动违法行为,还应当清查该公司的所有劳动违法行为,一方面,责令立即整改和纠正劳动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受害员工相应经济赔偿,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予以罚款、行政拘留等严厉的行政处罚,让其得不偿失,才能以儆效尤,杜绝类似奇葩事件发生。

  丁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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