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下的“考核不达标”需要温情以待

http://www.scol.com.cn(2022-1-21 9:05:08)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郭元鹏
作者:郭元鹏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当年终岁末遇上疫情防控,这些劳动用工领域的“老话题”出现了“新情况”。比如:有员工以“疫情防控”为由拒绝服从单位安排被解雇;疫情之下年终考核难达标;年终奖因疫情“缩水”等等。这种“考核不达标”究竟该如何对待?(1月20日《工人日报》)

  2021年12月1日,辽宁大连职工赵勇获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万余元。2021年1月大连疫情突发,他遵循当地非必要不离连规定,没有按辽宁总公司的要求去沈阳参加集中培训遭辞退。最终,法院判企业违法。这涉及的就是对员工的考核问题。而这种疫情之下的“考核不达标”需要温柔以待,更需要多些善意的包容。

  拿这个例子来说,对于企业而言,其对职工的考核是没有问题的,而有问题的是没有考虑疫情的因素。也就是说,员工没有按照企业的规定去做,并不是他故意为之的,而是因为受到了疫情的影响。作为企业对员工的考核一定要结合疫情的特殊情况来全面衡量,如果不考虑疫情的因素,只是按照企业的规定来考核员工的话,往小了说是不近人情,往大了说甚至有违法的嫌疑。

  当然,劳动法第25条和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是,这种规定需要建立在一个大前提之下,这个大前提就是“正常的时候”,而疫情出现属于“特殊的情况”,自然就不能如此教条了。

  由此不难看出,这起案件的审理,员工胜诉也就是最大的权力维护了,而且也给疫情之下的“考核不达标”处罚敲响了警钟。

  年终岁末,正是各家用人单位对员工进行个人考核的时候。各家单位都会依据2021年初制定的发展规划、业绩任务等等对员工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完成任务的奖励,没有完成任务的处罚,甚至有可能因为没有完成任务而被解聘。还有的会在年终奖上有所体现,比如降低年终奖,取消年终奖等等。作为用人单位,一年过去了,当然需要对员工的各个方面进行考核。从理论上来说“考核不达标”受到处理是符合法理的。但是,也需要搞清楚一个基本的问题,那就是“考核不达标”有没有不可抗拒的因素?

  例如说,一些企业所在的城市发生了疫情,实施了管控,取消了一些线下的活动,那么自然会导致员工的业绩完成受到影响。这种情况就属于“不可抗拒”的因素,不是员工“故意不完成”,也不是员工“没有去努力”,而是因为有了“不可抗拒的因素”。对于企业而言在开展年终考核的时候,必须将这种因素考虑在内,而不是教条的执行所谓的考核政策。因为,疫情防控不仅是职工的责任,更是企业不可推卸的责任,企业必须为疫情防控承担应尽的义务。(郭元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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