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位”不能成为降职降薪的借口

http://www.scol.com.cn(2022-1-14 9:06:24)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王军荣
作者:王军荣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销售人员未做到“每日8次整点签到”,被公司认定为履职不力而屡被降薪;连锁超市开展评比却未预先告知,一家偏僻门店的店长因销量最低被降职;快递网点负责人排名靠后被降为仓管员,质疑公司考核标准模糊……流行一时的末位淘汰被判违法后,一些企业转而以“末位”对员工随意降职降薪。“末位”能否作为降职降薪的正当理由?排名靠后是否必然等于“无法胜任工作”?企业应该如何行使经营自主权? (1月13日《工人日报》)

  “末位淘汰”消失了,但阴魂不散,换个马甲,摇身一变成为了“末位降职降薪”,“末位”不能成为降职降薪的借口,企业行使经营自主权不能任性。

  企业为何喜欢拿“末位”说事?一方面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在单位工作满10年,便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享有强制缔约权。对企业来说,合同期拉长,意味着灵活调动劳动力的空间变小。在这种束缚下,企业希望通过末位机制赢得一定自主权,淘汰表现平庸的员工,以削减用工成本;另一方面还因为疫情期间,公司效益下降,“末位降职降薪”也算是节约成本了。当然,最重要的是,恐怕是企业管理人员享受“有权”的感觉,能够借此显示高员工一等。企业实施“末位降职降薪”,有违法的嫌疑,打官司,企业基本上是以“败诉”为唯一结果了。“末位”毕竟并不等于不胜任工作。根据原劳动部规定,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照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员工的工作量,而且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使劳动者无法完成。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明确清晰的内部规章和考核制度,才能成为企业降职降薪的佐证。“降职降薪的实质是变更劳动合同。”诚然,依照法律,用人单位在一定条件下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或劳动者的工作表现,单方面对其岗位进行调整,但对于该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应尽充分的举证责任。“末位”显然无法起到举证的作用。

  末位淘汰违法,末位降职降薪就成立吗?答案不言而喻。“末位”不能单独作为企业淘汰员工的理由,当然也不能随意成为降职降薪的借口。“末位降职降薪”既有违法的嫌疑,更不得人心,让员工无法安心工作,且受到的压力很大。从现实来看,员工是不会喜欢“末位降职降薪”的,自然也达不到调动员工积极性的效果。企业要想健康发展,需要依靠员工的力量,企业发展壮大,也离不开员工。企业应该问计于员工,发挥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大家献计献策。企业善待员工,才能赢得员工的心,留人先要留心。别只想着用“末位”来“威胁”员工了,这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不要再用了。“末位淘汰”变“末位降职降薪”,换个马甲就不认识了?(王军荣)
作者文集申请开通文集
版权声明:
1、天府评论所登载文稿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天府评论立场。
2、作者投稿确系本人原创作品,严禁剽窃、转投他人作品,若由此引起任何法律纠纷,与天府评论无关。
3、作者向天府评论投稿时,就已表明同意四川在线全权使用本稿件。
4、欢迎网络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转载时请注明来源及作者。
5、欢迎传统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请与编辑联系获取作者联系方式,并支付稿费与作者。
6、传统媒体转载不支付作者稿费,网络媒体转载不注明来源及作者,天府评论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