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scol.com.cn(2021-12-3 9:01:41)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保护弱者、以人为本都是道路交通法规制定和实施的一大原则。实际上,很多交通事故都是由于行人不按规矩行走或者一些非机动车辆乱闯机动车道等造成的。但即使行人乱穿马路,被机动车撞伤或者撞死了,但在事故处理中,由于存在着“谁弱谁有理”的固有思维和习惯做法,加上机动车大多购有保险,出于“人道主义”和“同情弱者”考虑,就算完全是行人或非机动车过错,交警部门也基本只是进行批评教育,最多让其象征性地承担次要责任。最后还是由机动车驾驶员承担主要责任。就算不是承担主要责任,一般也由机动车驾驶员赔偿伤亡行人的大部分费用。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再如:《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这些法律条文显然有点偏向“弱者”,对非机动车和行人的保护,由此可见一斑。 重庆交警部门对这一事故的处理,由“谁弱谁有理”变成了“谁错谁担责”,是一个好判例。一方面体现了公平和正义。我国是个法治社会,不管做什么事,都应依法行事。该谁的错就是谁的错,该谁承担的责任就该谁来承担。虽然驾驶员在驾车时,应该仔细观察道路,但行人如果乱闯马路,驾驶员有时根本来不及反应,不按规定乱闯马路的人必须承担后果。另一方面,这一判决也给一些不守交通规则的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员等敲响了警钟,行走或者驾驶非机动车时,必须按章行走和行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杭州交警的这一处理结果,提醒更多的行人过马路不能去冒险,一旦产生后果,必须由自己承担。 立法与执法的本意,是希望强化机动车司机“礼让”的理念,减少事故的发生。但一味地“豁免”,使少数人的交规意识变得淡薄,抢道、逆行、翻越护栏、横穿马路等现象屡屡出现。重庆交警在这一事故处理中,终结了“谁弱谁有理”的传统思维,而是严格执行“谁错谁担责”规则意识。这起极其普通的交通意外,因为是首次判定行人负主要责任,具有很好的示范价值。希望这个案例能给行人敲响警钟,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摒弃闯红灯、随意横穿马路、跨越隔离护栏等恶习。(胡建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