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错谁担责”应成交通执法统一标尺

http://www.scol.com.cn(2021-12-2 8:21:22)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叶金福
作者:叶金福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12月2日是“全国交通安全日”。日前,一则因闯红灯而起的交通事故被媒体报道。重庆一名11岁孩子突然闯红灯跑到斑马线上,被出租车撞倒。交警认定出租车是正常行驶,驾驶员无需担责。该事件再次引发公众对交通事故中责任划分的关注和讨论。(12月2日《工人日报》)

  在我们的印象中,如果行人因逆行、横穿马路、闯红灯等被机动车撞伤或撞死,往往都是由机动车司机“负全责”。有些时候,机动车司机明明没有错,但由于机动车属于“强势群体”,而不得不为这类交通事故“买单”。交警部门在处理这类交通事故时,也往往出于行人是“弱势群体”,而在判罚时偏向于行人。可以说,这无疑给行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壮了胆”。

  再说,交警部门面对行人交通违法行为时,往往是以口头教育或口头警告为主,并没有采取相应的经济处罚或承担刑事责任,这也无形中促使行人交通违法行为的不断增多。

  其实,按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可以说,对于行人而言,其违反交通规则行为还是有法可依的。

  同时,根据公安部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0条明确规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可见,道路交通事故就应采取“谁错谁担责”的执法标尺,而不是“谁弱谁有理”的执法标尺。

  此次,重庆一名11岁孩子因闯红灯被出租车撞倒,结果交警作出“谁错谁担责”的处理决定,出租车司机被认定“无需担责”,这无疑具有一定的警示教育意义,是一堂实实在在的交通普法教育课。它不仅再次提醒行人过马路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一样要受到处罚,甚至是刑法处理,而且也是对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行为的一次很好的宣传和教育。相信,“谁错谁担责”的判罚,一定会得到更多人的点赞和好评。

  但愿“谁错谁担责”能成为交通执法的“统一标尺”,不管是行人,还是非机动车,亦或是机动车,只要谁错就该让谁担责,从而让我们的行人、非机动车和机动车司机都能学会遵守交规,敬畏交规,确保我们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越来越少,让我们的出行更顺畅、更安全。(叶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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