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则面前没有“权力过渡期”

http://www.scol.com.cn(2021-12-14 9:17:31)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张立
作者:张立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12月13日,河南新乡。针对城管执法车违反道交法悬挂自制车牌一事,牧野区城管工作人员回应:推行公车改革后,该局公车指标有限,执法车“自制车牌”属过渡之举。(12月13日 澎湃新闻)

  机动车上路需要悬挂车辆号牌,这是法律规定常识,是最基本的要求。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城管悬挂自制车牌上路,明显违反规定,公众表示质疑,呼吁治理,应该得到正式回应。这不仅关系到单个车辆合法上路问题,也关系到权力服从法律问题,关系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问题。

  交通规则面前,任何人都应该遵守。即便按照当地城管所言,单位公车改革指标有限,车辆没有指标上不了牌,但是,这不是可以自制号牌的理由。正如有网友就此发问,如果群众也以相似理由自制号牌,是否也可以上路行驶,不被处罚呢?显然,当地城管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

  牧野城管自制号牌之事,时间已有四五年的时间,竟然获得了当地交警部门的认可和授权。并且,新乡市多个市区城管部门均存在自制号牌问题。但是,对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也没有相应的条款规定交警部门可以授权自制车辆号牌上路,交警部门的授权行为也需要慎重审视。

  还有,城管部门的执法车辆,擅自安装报警灯具,也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相违背,并且也持续四五年的时间,并未被交警部门依法处罚,也暴露出城管部门执法违法、交警部门疏忽执法的事实。如果没有群众的举报,牧野区城管车辆自制号牌、悬挂标志灯具的违法行为,可能仍然会持续下去。

  近些年来,有媒体不断曝光城管、环卫等部门作业车辆,不悬挂车牌、自制车牌或闯红灯等不遵守交通规则的违法行为,给公共安全带来了威胁,虽然未造成外在的严重事故,但却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执法而违法,比普通群众违法,其违法的恶劣程度比普通群众影响更甚。在交通规则法律面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该遵守,而不是有特例、过渡期等辩解理由。

  推进法治社会建设,首先需要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政府各个部门,都需要知法守法,带头推动形成依法执法、公民尊法守法的社会共识。在公车改革中,如何遵守法律又开展好相应工作,显然考验当地管理部门的智慧和决策水平。

  公车改革不是城管部门自制车辆号牌上路的理由,擅自悬挂标志灯具也无法可依,执法部门要执法,首先要有良好的守法观念,只有这样,才不至于被群众嘲笑和举报,法治政府才能日积月累而成。(张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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