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scol.com.cn(2021-11-20 9:52:24)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林霜
“双11”发轫于2009年11月11日电商平台举办的网络促销活动。经过10余年的不懈努力,如今“双11”不仅成为名副其实的“网络购物狂欢节”,也成为中国电子商务行业的年度盛事。在某种程度上,每年“双11”期间消费者不断“买买买”消费潜力的充分释放,以及成交金额的屡创新高,皆源于商家使出浑身解数的促销。 然而,成也促销,败也促销。如今“双11”期间的促销,早已从最初简单的优惠打折,变成了一场“烧脑游戏”:尾款、满减、跨店满减、喵糖、购物金、购物金膨胀……各类名词汹涌而来,不仅让消费者感叹需要学会奥数才能弄懂其中的弯弯绕绕,也让电商促销的各式套路变得愈发隐蔽、复杂,愈发具有迷惑性、误导性。如此既给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增添了障碍,又给电商行业能否行稳致远打上了问号。 促销是正常的商业行为,只要运用得当,不但可以让消费者得实惠,也可以让商家获利,进而拉动消费,推动电商行业在多赢的良性循环中更加行稳致远。不过,这种多赢效应的出现,还须以商家的促销行为不踩踏法律红线、始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基本前提。否则,“一锤子买卖”式的促销,最终只能是多输。 综合来看,今年“双11”期间的各种花式促销,在“价格争议”方面表现得尤为突出。一些商家预售时信誓旦旦地承诺,消费者只要预交了定金,在支付尾款时即可享受到“最大幅度的优惠”。然而,当消费者准备付尾款时才发现,即使叠加各种优惠后,预售价格仍可能不是最优惠,可谓是套路满满。 事先承诺的大幅让利,竟然成为圈钱套路,着实令人无语。商家如此花式促销,既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也涉嫌虚假广告宣传,系典型的价格欺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广告法》,均对此明令禁止,并设置了严肃的法律责任。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要对消费者承担3倍费用的赔偿责任;又比如《广告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可处广告费用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面对严肃的法律责任,商家更应多些诚意,不能一意孤行地在促销中用套路忽悠消费者。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双11”期间还出现了虚假发货、平台营销不规范等一些列隐蔽性更强的套路式促销。对于商家所有这些不法促销行为,虽然有必要重塑商家的自律意识,但更重要的是要依法依规地对其祭出惩戒利剑,让其在罚到肉疼的压力下,主动把促销行为规范在法律的框架内。同时,也要进一步畅通维权渠道,降低维权成本,激发消费者对商家套路式促销行为用脚投票的内生动力。只有循法而行,电商的套路式促销才没有滋生土壤,“双11”行稳致远地赢得未来亦才真正可期。(张智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