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消费者上门取货,“快递”岂不是“自辱其名”?

http://www.scol.com.cn(2021-11-15 14:06:54)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韩东林
作者:韩东林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又是一年“双11”刚刚过去,“剁手”一时爽,但取货可能就没那么轻松了,遇到快递公司拒不送货上门的情况,消费者又该怎么办呢?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案释法,公布一起此类案件的判决结果,并从法律层面对相关问题给出了分析。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看到,在该起案例中,法院判决某商品在电商平台的旗舰店,必须履约送货,且赔偿原告损失100元。该案法官表示,“快递最后一公里”的难题,并不应当成为收件人的难题。(11月14日 扬子晚报)

  消费者与电商平台形成购物关系,那么,双方对购物过程中所规定的各项约定条款已经表明了共识和认可,也就形成了消费契约合同,双方有责任和义务去认真履行约定,完成整个购销过程。消费者小丁在电商平台运动旗舰店网购了一套家用多功能训练器,购买价格650元,运费为0元,这个价格及运费显然已经得到了双方的认可,商家承诺的0元运费表明商家愿意免除运费,为消费者送货上门,从而提供更好的营销服务。

  商家提供送货上门的方式是委托第三方“快递”公司来实现,那么,与消费者本身并无干系,而快递公司承接了商品的投递业务,也表明快递公司对电商平台的委托协议是完全认可的,双方的合同约定内容也是合理有效的。快递公司同样也有责任有义务将电商平台委托的快递商品安全、完整、准确地送达到客户手中,完成第三方应该承担的约定服务。

  从法规层面来解读,我国在2018年出台的电子商务法第52条就有明确规定;“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交付商品时,应当提示收货人当面查验;交由他人代收的,应当经收货人同意。”就是说,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不但要依约履行交付商品的义务,而且还要尽到提示责任。不能任性而为之。国务院于同年出台的《快递暂行条例》,也着力于完善快递服务规则,规范快递秩序,理顺法律关系。该条例中的第25条也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这项条款更直截明了地阐明了快递公司的责任与义务,快递企业应该依规开展快递业务,实施快递服务。

  而从常识上讲,如果快递公司硬要让消费者上门取货,并打出了“乡下地址不送货”这样无厘头的荒唐理由(因为这样的理由只能向委托的商家提出),那么,“快递”岂不是“自辱其名”?既不“快”,也不“递”,只是一个商品的“周转站”,一手接商家的货,一手通知消费者上门取货,而收取的则是快递送货的全部费用,无论从商业道德还是业务规范上都是自打耳光的不光彩之举。同时也是违法违规行为,在法律诉讼上输了官司也是一种必然结果。这也给一些快递企业刻意制造“快递最后一公里难题”起到了警示作用,依法依规经营,完善服务才是快递企业的应有之策。(韩东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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