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四川红色革命文物的法治保障

http://www.scol.com.cn(2021-10-4 7:47:36)  四川在线  编辑:盛飞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张立哲
作者:张立哲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红色革命文物是在长期的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中遗留的不可复制、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历史遗存,兼具物质性和精神性,是重要和特殊的法治保护对象。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四川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于2021年7月1日实施。当前及未来对全省红色革命文物保护的重点在于以《条例》贯彻为核心,协调地方立法与实施细则的衔接,包括:处理好文物所有权与文物使用权主体的风险责任关系,文物保护的人大监督、社会监督与检察监督的关系,文物保护的跨部门、跨区域协作关系。

  细化红色革命文物保护的风险责任。《条例》第二十三条提出了对红色革命文物等红色物质资源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规定“红色物质资源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尽管《条例》将实践中对红色革命文物风险责任的“软约束”转化为“硬责任”,但依然属于原则性规定,红色革命文物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在现实中的分离情况较为常见,需要在《条例》的贯彻实施中进一步规范。从四川省基层实践看,市县两级政府是红色资源的使用和责任主体。具体的使用人和责任人通常包括文旅、退役军人事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基层自治组织。而以上的使用主体、责任主体、管理主体在职责划分方面存在交叉。针对使用管理和责任风险分离的情况,基层有两种方法值得参考:一是通过第三方企业与文化体育旅游局、红色遗址实际使用者,签订三方管理责任书。由文化体育旅游局履行协调、指导和监督安全工作和行政督察职责,红色遗址实际使用者向第三方企业或者组织缴纳使用费用,第三方企业或者组织履行管理和安全的主体责任。二是由县市成立行政编制的管委会,实行“定岗定责”,通过“三定方案”划分红色资源中实际的责任风险。

  完善红色革命文物保护的监督机制。我国现有法律鼓励和支持对红色革命文物的保护开展人大监督、社会监督、检察监督。《条例》第七条延续了上位法的立法主旨,明确了“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对侵害红色革命文物的行为劝阻、投诉、举报,从制度上赋予了多元主体参与红色革命文物保护的权利。未来可借鉴河长制、山长制、路长制、巷长制中公告公示做法,提升全社会红色革命文物保护意识,维护广泛主体享有红色资源公共服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红色革命文物具有典型的公共利益属性,属于公益诉讼保护的重要内容。对此应当结合实际,加强我省红色革命文物保护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推进个案监督向制度监督转变。

  创新红色革命文物保护的协同机制。红色革命文物保护需要跨部门合作,需要人大、政府、社会公众共同参与创新文物保护实施机制。一是建构对话协商研究平台。全国已经有近二十部“红色资源保护”的地方性立法,将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纳入法治保障范围。考虑到红色革命文物保护的整体性、持续性和多样性,应当依托政、学两界围绕中央和省委对红色革命文物保护传承要求,将红色革命文物传承与法学、党史研究相结合,为红色革命文物的收集、调查、认定和建档工作提供学理依据。二是完善川渝两地联合保护机制。《条例》第五章规定要“加强省际、市际、县际交流合作”“依托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立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合作机制。川渝两地要加强在红色革命文物司法调查、联合调解、行政执法方面的协调,扩大两地立法、司法、执法在立法调研、委托鉴定、文书送达、责任追究方面的协同范围。三是引入红色革命文物保险机制。《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关于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2022年)的意见》均提出“健全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多元投入体系”等内容。值得关注的是,2021年8月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等联合开发了红色革命文物保险产品。要借鉴这些有效经验,引导社会力量、社会资金参与文物保护,减少因自然灾害造成的革命文物受损以及由于意外事故导致的人身伤害风险。(作者系省委党校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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