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刚怀孕被辞退公司被判赔7万”的教训

http://www.scol.com.cn(2021-10-2 9:39:20)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林霜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胡建兵
作者:胡建兵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上海一女职工刚怀孕就被辞退,还遭到老板辱骂。2021年3月21日至25日,女子依公司规章制度请病假休息,3月26日,女子休完病假上班后,遭老板言语辱骂,老板说赔偿其一个月工资,让其主动离职。女子拒绝后,公司以其工作严重失职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最终,公司被判一次性支付女子7万元,双方劳动关系结束。(9月29日潇湘晨报网)

  生育权是人的基本人身权利,也是一种“天赋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中指出,“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公民的生育权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和法律发生的权利,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生育权与其他由宪法、法律赋予的选举权、结社权等政治权利不同,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的。”然而,这个企业要求女职工辞职,这是侵犯了女职工的人权,是与我国的法律唱“对台戏”。

  有人可能认为,这个企业这样做可能有些无奈。因为女职工怀孕后,一些工作不适合干了,其他岗位又比较少,很难安排新的岗位,原有的岗位还得聘人来替代。女职工怀孕期间还有可能要休保胎假、产前假等,生育后要休很长时间的产假。这段时间内,女职工不但不能为企业做事,企业还得发给其基本的工资及相关福利,不仅造成企业用工短缺,而且也会使经营成本增加。但这不是企业要求这位女职工辞职的借口,毕竟这种做法是违法的。不管是什么企业都必须坚守法律这一底线。如果容忍这种现象存在,那法律的严肃性就荡然无存。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的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规定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也就是说,任何单位不得侵犯妇女生育自由的权利。同时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劳动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由此可见,这个企业要求女职工怀孕后辞职,是不符合法律的。

  让怀孕女工辞职,是典型的“性别歧视”和“就业歧视”。生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任何人、组织都不得侵犯。女职工一旦生育权遭到了侵犯,应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也要在第一时间受理这类投诉举报案件,开通绿色通道,快立快结,及时查处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要从根本上解决企业要求女职工“怀孕即辞退”现象的发生,有关部门在加强这方面监管,对这一服装店依法进行处罚。各级工会组织应该站出来,支持职工依法维权。胡建兵

相关评论转载请务必注明文章来源及作者姓名
作者文集申请开通文集
版权声明:
1、天府评论所登载文稿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天府评论立场。
2、作者投稿确系本人原创作品,严禁剽窃、转投他人作品,若由此引起任何法律纠纷,与天府评论无关。
3、作者向天府评论投稿时,就已表明同意四川在线全权使用本稿件。
4、欢迎网络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转载时请注明来源及作者。
5、欢迎传统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请与编辑联系获取作者联系方式,并支付稿费与作者。
6、传统媒体转载不支付作者稿费,网络媒体转载不注明来源及作者,天府评论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