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scol.com.cn(2021-8-29 8:36:02)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林霜
时下,职业差评师通过恶意差评,勒索网店钱财屡见不鲜,属电商行业重点防范的对象。网店与平台通过适当措施规避风险,其心态不难被理解。只是,仅凭一次差评记录,便认定消费者为“职业差评师”恐怕有失偏驳。司法评断尚且讲究“疑罪从无”,仅仅是“疑似”即限制购买,实在不够公平。 事实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无论是网店还是平台,在没有充分证据认定消费者为索取赔偿故意捏造事实的情况下,单方认定消费者为“差评师”,从而拒绝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属违法行为,应当被禁止。 或许,有人会问,张先生既然这一家买不了,换一家网购便是,何必纠结?当下,电商服务深入大众生活,网购后的正当评价行为被污蔑,进而被扣上众人厌恶的“差评师”帽子,试问有多少人能接受“被泼脏水”?倘若默许了“疑似差评师”的备注,在数据互通的电商平台,很可能会对未来消费行为造成影响,维权十分必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七条明确:“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可以相信,在消费者众多差评中,“恶意差评”仅仅是极少部分。制定“黑名单”防范职业差评师,当建立在对广大消费者充分信任的基础上。商家和平台必须纠治过度严苛、有罪推定、失去公平的用户评价思维。 说到底,网购用户是不是“差评师”,也不应当有商家或平台单方面评判。缺乏执法部门、工商管理部门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的参与,任何针对消费者身份的评判都没有权威性和公正性。针对消费者的“恶意评价”易衍生消费歧视,“差评师”标签不能说贴就贴。严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