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夜臭肉洗了再卖,利益熏黑了良心

http://www.scol.com.cn(2021-8-17 8:53:00)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丁家发
作者:丁家发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8月16日,“济南大润发发臭隔夜肉洗了再卖”相关话题冲上微博热搜。随后,大润发方面回应称,深表歉意并诚恳致歉,相关肉品已全部封存下架,涉事员工停职接受调查,门店将立刻进行整改。(8月16日澎湃新闻)

  按理说,隔夜臭肉已经变质,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应当予以销毁处理。然而,大润发超市济南省博店竟“生财有道”,将隔夜臭肉变着法子卖给消费者,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此做法令人不齿,是利益熏黑了良心,如果没有被媒体暗访曝光,此恶劣行径或许就会一直持续下去。笔者认为,大润发方面道歉、整改,对涉事员工停职接受调查,仅是查处的起点,市场监管等部门应深入调查,依法对这起食品安全事件严厉惩罚,才能以儆效尤。

  “不干不净,吃了没病”,这是民间俗语,没有任何科学道理。不干不净的食物,极有可能含有致病的危险因素,从而导致疾病发生。而这家大润发超市竟将这句俗语玩出了“精髓”。据媒体记者暗访发现,店员每天备货时最先处理的,就是头天未卖完的隔夜肉。不新鲜、味不大的,作为9.9元一斤的特价肉卖;臭味明显的,冲洗去味再上柜台;发臭变质无法处理的,直接铰馅儿或灌香肠。而且,该店还有组织地“培训”。有员工称,如果有客人问起这些肉新不新鲜,千万不能明确回答,就说“你自己看,自己挑”就行。有组织、有预谋售卖隔夜臭肉,把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抛在脑后,可谓利欲熏心,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由此可见,隔夜臭肉洗了再卖,属于明显的违法行为,大润发方面道歉、整改是必须的,还应当依法受到应有的行政处罚。而该超市售卖隔夜臭肉,并非一两天,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予以彻查,调查清楚其长期以来的所有违法所得,并予以全部没收,同时,还可以考虑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让其最终得不偿失。

  此外,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修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也就是说,隔夜臭肉洗了再卖,还有可能涉嫌犯罪,对涉事员工和相关责任人,不能仅仅是停职接受调查的内部处理了之,当地司法机关也要及时介入,追究涉罪人员的刑事责任,方显震慑效应。

  隔夜臭肉洗了再卖,卖掉的是自己的良心,严重侵害消费者生命健康权,必须零容忍打击。市场监管部门及司法机关应当加大执法力度,进一步增加违法成本,从重从快严惩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以保障广大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丁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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