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末位淘汰”可调转岗但不能辞退

http://www.scol.com.cn(2021-8-24 16:27:41)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林霜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胡建兵
作者:胡建兵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用人单位依据“末位淘汰制”对员工实行奖优惩劣,对排名靠后的员工采取调岗调薪等措施,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只要该调岗调薪行为是基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合理需要,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劳动者主张该调岗调薪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8月23日《江苏工人报》)。

  “末位淘汰制”作为绩效考核的一种手段,近年来在一些企业推行开来。通过末位淘汰,留下更优秀的人才,把一些工作表现较差的淘汰出局。这种做法确实在一定程度上能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但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健全,这种“末位淘汰制”早已不合时宜,有违国家的法律。通过“末位淘汰制”淘汰员工,显然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的“不能胜任”,是指劳动者不具备完成岗位任务的基本工作能力,“末位”与“不能胜任”不能直接划等号。末位淘汰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和情形。因此,企业以“末位淘汰”为由,辞退员工是一种不合法的行为。

  一些企业使用“末位淘汰”,搞得人人自危。再说,各单位“末位淘汰”“竞争上岗”的标准及参数是否科学,将直接影响到结果的科学、公正与否。这些标准和参数没有法律规定的统一标准,大多是由单位内部设定,可能会出现因人设岗、因人设位的情况,从而使一些人在竞岗和考评中投机取巧,使考核不能完全反映某些人的真实工作业绩和水平,这会让被淘汰的人不服。因此,通过“末位淘汰”对一些暂时不适应岗位的可以通过换岗、转岗等到其他岗位工作,但不能用“末位淘汰”变相辞退员工。

  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持续增加并保持高位运行,很多案件都跟所谓的“末位淘汰”有关。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明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也就是说,即使员工合同期内在“末位淘汰”中处于末位,也不会被“淘汰”。如果一些企业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必须付出一定的代价。企业用“末位淘汰”吓唬人,也起不到作用了。

  当然,没有了“末位淘汰”机制,不等于员工不好好工作也可以照拿工资奖金了。其实,员工如果不好好工作,耽误了整个企业的生产,或者犯了其他比较严重的错误,那公司完全可以按照合同,解除聘用关系。再说,如果员工工作表现不好,即使暂时不能解除,但到了聘用期满,企业完全可以不再续聘。说到底,最后吃亏的还是不好好工作的员工本人。当然,没有了“末位淘汰”,应该有别的办法进行考核。但如何考,如何核,应该广泛征求员工的意见,达成大家都普遍接受的方案,以体现公正公平性,对考核中认为不适合岗位的可以进行换岗、转岗,确实不能适应岗位的,在合同期满后进行淘汰。另外,可以通过提高奖惩标准等,用奖金、福利等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胡建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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