闯红灯“负全责”应成为一种交通执法“常态”

http://www.scol.com.cn(2021-8-23 8:15:05)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叶金福
作者:叶金福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8月17日,湖南常德。李某骑电动车闯红灯,结果被正常通行的私家车撞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李某多处擦伤和软组织挫伤。最终,民警判定李某负事故全责,并罚款50元。(8月22日《澎湃新闻》)

  在我们的印象中,如果脚踏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因闯红灯与机动车相碰撞而被撞伤或撞死,往往都是由机动车司机“负全责”。有些时候,机动车司机明明没有错,但由于机动车属于“强势群体”,而不得不为交通事故“买单”。交警部门在处理这类交通事故时,也往往由于非机动车是“弱势群体”,而在判罚时偏向于非机动车。可以说,这无疑给非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壮了胆”。

  再说,交警部门面对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时,往往是以口头教育或口头警告为主,并没有采取相应的经济处罚或承担刑事责任,这也无形中促使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的不断增多。

  其实,按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非机动车必须遵守交通信号灯的指示。等待信号灯时,在非机动车停止线或者待驶(转)区内顺序等候。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可见,对于非机动车来说,其违反交通规则行为还是有法可依的。

  此次,湖南常德的李某因骑电动自行车闯红灯与一辆私家车发生碰撞,虽然李某被多处撞伤,但交警部门依然判其“负全责”,并还处以50元的交通罚款。笔者以为,这个判罚无疑具有一定的警示作用,是一堂实实在在的交通普法教育课。它不仅再次提醒非机动车过马路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一样要受到处罚,甚至是刑法处理,而且也是对非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行为的一次很好的宣传和教育。相信,闯红灯“负全责”的判罚,一定会得到更多人的点赞和好评。

  但愿今后类似闯红灯“负全责”的判罚能成为一种交通执法“常态”,从而让我们的非机动车司机也能像机动车司机一样,学会遵守交规,敬畏交规,从而确保我们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越来越少,让我们的出行更顺畅、更安全。(叶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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