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饮酒人也需担责”改变酒桌文化陋习

http://www.scol.com.cn(2021-8-15 9:58:57)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林霜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胡建兵
作者:胡建兵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记者梳理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公开判决发现,与“劝酒”关键词相关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高达3430件,其中,因职场应酬酒局带来的人身伤害不在少数。根据《民法典》规定,喝酒过程中有严重劝酒、灌酒等行为,饮酒者过度饮酒陷入危险状态、同饮者没尽到法定注意义务的,共同饮酒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8月14日新京报)

  “无酒不成席”,现如今三五好友相聚总免不了小酌几杯。而席间也常以“感情深,一口闷;感情浅,舔一舔”作为拼命劝酒、玩命喝酒的托词。酒俨然已成一些国人或是洽谈业务,或是表达感情的代名词。但近年,因一些职场应酬酒局造成了严重的人身伤害,包括酒精中毒、醉酒诱发其他疾病致死、醉驾车祸、溺亡、性侵等。酒局造成的人身伤害案件相关纠纷中,虽然法院判决中很少认定同饮者存在“劝酒”行为,但同饮者的注意义务是案件判决的重要标准。

  有人说,喝酒喝醉本身就是饮酒人自己的问题,是这个人自控力太差。就算有人劝酒,只要不是强灌的,那别人有何责任?没劝酒的人更不应该承担责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明确规定:“公民由于过错(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规定,喝酒过程中有严重劝酒、灌酒等行为,饮酒者过度饮酒陷入危险状态、同饮者没尽到法定注意义务的,共同饮酒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职场酒局造成的人身伤害,如果是为谈工作的应酬性质酒局,公司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如果是公司聚餐团建类的酒局,公司的初衷是给员工带来福利,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一定要承担责任。从众多相关判决书发现,法院判决中很少认定“劝酒”行为。这是因为酒局中难以录音,一些场合没有监控,没有证据,只能依靠同饮者的口供进行分析,这些都是劝酒行为难以被认定的原因。《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我国是一个产酒大国,也是一个饮酒大国,目前,中国酒民有2亿多人,再加上一般的饮酒者,饮酒人数超过5亿。饮酒本是一件十分快乐的事,然而不知何时,喝酒已演变成衡量双方投入感情和交情深浅的砝码,变成了一种人际交往的润滑剂,种种劝酒陋习随之而生。喝酒应有度,过量易迷糊,劝君莫贪杯,劝酒易生悲。对不善饮的人,劝酒之举实际上是公开的强暴,把欢乐变成痛苦,享受变成牺牲,这一陋习要坚决革除。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劝酒者应认识到劝酒逼酒的严重后果及责任,再不要轻易拿别人的健康和生命开玩笑。

  当然,我们在祛除劝酒这种陋习的同时,每个人应该保持清醒的头脑,能不能喝酒,能喝多少酒还是个人自己把控,应该有一定的自制力,特别是酒后千万不能做出开车等此类违法的事情,更不能在出事后以别人没有劝阻而推到人家身上,这样会伤及无辜。(胡建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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