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不是逃避债务的“避风港”

http://www.scol.com.cn(2021-7-21 8:35:31)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丁家发
作者:丁家发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7月19日,从法院工作人员手上接过裁定书,深圳市民梁文锦显得有些激动:他的个人破产重整计划得到了法院的批准——这是全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自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的“第一案”。此次个人破产案是我国破产制度改革的标志性事件,为填补我国自然人破产法律制度的空白迈出了关键一步。(7月20日新华社)

  深圳市全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进入实操,全国首宗个人破产案的“破冰”意义重大。个人破产保护“诚实而不幸”的人,让他们的人生有翻盘的机会,通过个人破产爬出巨额债务的泥潭,逐步回归到正常的生产和生活。此案例具有示范意义,展示了个人破产案件申请、审查、裁定的法定流程,为其他地区乃至全国立法提供了经验借鉴。

  个人破产制度,是指欠债的人没有任何能力按时还钱,又跟债主无法和解的情况下,向法院申请破产,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务的过程。如今,很多人特别是年轻一代,超前消费意识越来越强,购置住房、汽车、大众消费品等贷款越积越多,或因巨额举债创业失败,成为名副其实的大“负翁”,他们最终无力偿还,势必陷入巨额债务的泥潭,导致生活极其困难,甚至走上跳楼、自杀等“不归路”。其中有一部分人属于“诚实而不幸”的人,如果其巨额债务无法通过合法的形式予以免除,可能一辈子甚至几辈子都还不完,更谈不上人生翻盘从头再来了。

  此案例中,今年35岁的梁文锦2018年选择蓝牙耳机市场开始创业,后因一直无法获得稳定的客户资源,银行债务越背越多,无力偿还全部债务。今年3月10日,梁文锦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个人破产,成为全国个人破产“第一人”。法院审理查明,梁文锦申报负债约75万元,在法院受理他的个人破产申请当日停止计息。法院裁定生效的重整计划显示,在免除利息和滞纳金的情况下,梁文锦将在三年内分期偿还全部本金。他既是“诚实而不幸”的人,也是非常幸运的人。在个人破产法律保护下,帮助其从债务危机中解脱出来,重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而重整、和解等方式,实际上能够预防真正的破产,避免债务人的生活陷入绝境,被最后一根稻草压垮。然而,让民众普遍担忧的一个问题,就是个人破产会不会产生社会负面效应,给一些“假破产、真逃债”的老赖们创造了机会。

  显然,个人破产不是逃避债务的“避风港”。该条例规定了多种不能免除的债务和不能免责的情形,比如,因奢侈消费、赌博等行为而承担重大债务或者使财产显著减少,即便个人破产后也不能免除剩余债务。此外,当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债务人要面临一个最短三年、最长五年的免责考察期。在破产程序中和免责考察期内,债务人的多种行为和权利受到限制,包括限制高消费、不能担任部分公司高管等,只有遵守各项规定、顺利通过免责考察期才能免去剩余债务。也就是说,“诚实而不幸”的人,才受个人破产制度保护,而恶意逃避债务的人在种种限制和考察之下,最终就会现出原形,不仅不能免除债务,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不是恶者的“保护伞”。期待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完善个人破产制度,推动信息共享,细化案件受理标准,完善个人信用及财务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加大对逃废债行为的打击力度,推动个人破产欺诈行为“入刑”,不给恶意逃债的老赖任何可乘之机。真正让每一位“诚实而不幸”的人,都能在法律的保护下,翻开人生新的一页。(丁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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