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严法向“大数据杀熟”说不

http://www.scol.com.cn(2021-7-3 8:18:47)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严奇
作者:严奇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7月2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根据修订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大数据杀熟可处上一年度销售总额5‰的罚款。(《北京青年报》7月3日)

  常言道:“人熟为宝。”不过,在一些电商平台眼中,熟人熟客不是“宝”,而是“待宰的羊”。自大数据技术被用于绘制用户画像,搞“差别销售”以来,消费者对“大数据杀熟”既诟病频频,却又无可奈何。如今有规定,对杀熟乱象施以严惩,势必能赢得不少消费者的点赞。

  或许有人会说,千分之五的罚款会不会少了一点?以某曾涉及大数据杀熟的旅行服务平台为例,根据其公开财报显示,该平台2020年全年交易额为3950亿元,千分之五即是19.75亿元,而该平台该年净营业收入为仅为183亿元人民币。实际上,无论针对哪一个电商平台,这个处罚力度都不算小,可见有关部门打击大数据杀熟的决心。

  任何时候都不能低估大数据杀熟的威胁。早在2019年,北京市消费者协会便调查发现,近9成人认为“大数据杀熟”现象普遍存在,56%的被调查者表示,自己有过被“大数据杀熟”的经历。可以说,消费者苦“大数据杀熟”久矣。在强调互信互利的电商经济时代,容忍“大数据杀熟”乱象,会严重破坏消费者网络消费的信心。

  数据科学家凯西·奥尼尔在其所著的《算法霸权—数学杀伤性武器的威胁》中提到:我们应该警惕不断渗透和深入我们生活的数学模型——它们的存在,很有可能威胁到我们的社会结构。警惕少数人利用大数据伤害大众,法律法规就应当与时俱进,维护市场公平,维护消费者权益,维护网络空间的和谐与稳定。

  “罚”不是最终目的,“防”应当立于“罚”之前。希望有关部门在加大针对“大数据杀熟”的定性管理方面,能联动“个人信息保护”,防范电商平台对消费者消费行为数据的过度采集。只有堵住漏洞,削弱电商平台的“算法霸权”,才能让消费者更加安心愉快地享受电商生活。

  面对汹涌而来的大数据浪潮、AI浪潮,我们期待更多防止大数据杀熟的法律规范出现。防止技术的双刃剑伤害大众,防止各类平台借为消费者服务的名头割消费者“韭菜”。(严奇)
作者文集申请开通文集
版权声明:
1、天府评论所登载文稿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天府评论立场。
2、作者投稿确系本人原创作品,严禁剽窃、转投他人作品,若由此引起任何法律纠纷,与天府评论无关。
3、作者向天府评论投稿时,就已表明同意四川在线全权使用本稿件。
4、欢迎网络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转载时请注明来源及作者。
5、欢迎传统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请与编辑联系获取作者联系方式,并支付稿费与作者。
6、传统媒体转载不支付作者稿费,网络媒体转载不注明来源及作者,天府评论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