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末位淘汰员工被判违法”的警示

http://www.scol.com.cn(2021-6-18 8:31:33)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胡建兵
作者:胡建兵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刘先生于2018年同武汉一设计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月薪6900元。当年底,刘先生综合评分名列倒数第一。公司以“末位淘汰”制度写入《员工手册》为由,发公告与刘先生解除劳动关系。法院认为,虽然企业将末位淘汰制度写进了《员工手册》,但因辞退末位员工两审均被判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违法。应向刘先生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7600元。(6月17日《工人日报》)

  “末位淘汰制”作为绩效考核的一种手段,近年来在一些公司推行开来。通过末位淘汰,留下更优秀的人才,把一些工作表现较差的淘汰出局。这种做法确实在一定程度上能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但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健全,这种“末位淘汰制”早已不合时宜,有违国家的法律。就像本案中,该设计公司实行“末位淘汰”制淘汰员工,显然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的“不能胜任”,是指劳动者不具备完成岗位任务的基本工作能力,“末位”与“不能胜任”不能直接划等号。末位淘汰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和情形。因此,这家设计公司以“末位淘汰”为由,辞退员工是一种不合法的行为。

  一些企业频繁而无休止地使用“末位淘汰”,会使员工之间产生相互不信任,搞得人人自危,一些有能力但没有人缘的人不得不排挤出局,部分没能力的人则一天到晚忙于搞人际关系,根本没心思用在工作上。再说,各单位“末位淘汰”“竞争上岗”的标准及参数是否科学,将直接影响到结果的科学、公正与否。这些标准和参数没有法律规定的统一标准,大多是由单位内部设定,可能会出现因人设岗、因人设位的情况,从而使一些人在竞岗和考评中投机取巧,使考核不能完全反映某些人的真实工作业绩和水平,这会让被淘汰的人不服。

  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持续增加并保持高位运行,很多案件都跟所谓的“末位淘汰”有关。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明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也就是说,即使员工合同期内在“末位淘汰”中处于末位,也不会被“淘汰”。如果一些企业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必须付出一定的代价。企业用“末位淘汰”吓唬人,也起不到作用了。

  当然,没有了“末位淘汰”机制,不等于员工不好好工作也可以照拿工资资金了。其实,员工如果不好好工作,耽误了整个企业的生产,或者犯了其他比较严重的错误,那公司完全可以按照合同,解除聘用关系。再说,如果员工工作表现不好,即使暂时不能解除,但到了聘用期满,企业完全可以不再续聘。说到底,最后吃亏的还是不好好工作的员工本人。当然,没有了“末位淘汰”,应该有别的办法进行考核。但如何考,如何核,应该广泛征求员工的意见,达成大家都普遍接受的方案,以体现公正公平性,对考核中认为不适合岗位的可以进行换岗、转岗,确实不能适应岗位的,在合同期满后进行淘汰。另外,可以通过提高奖惩标准等,用奖金、福利等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胡建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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