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情保险”不应该有“有效期”

http://www.scol.com.cn(2021-6-17 14:41:07)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胡建兵
作者:胡建兵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2016年,徐先生和张女士购买了一份“爱情保险”,合同约定只要两人3年内持续存在婚姻关系,就可以拿到2.3万余元赔付。合同到期后,夫妻俩未得到保险公司赔付,多次沟通未果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判定保险公司应该依法履约。保险公司接到速裁判决书时表示履行,全额将保险金打款至徐某名下。(6月16日《大众日报》)

  “爱情保险”并非旨在保障婚姻的美满和长久,而只是夫妻双方从经济层面履行对另一方的责任。最近几年是结婚的高峰期,每逢节假日都可以看到一对对办理婚事的幸福新人。面对如此大的商机,保险公司为了吸引新人的“眼球”,也推出了各种以爱的名义投保的 “爱情保险”“婚姻保险”为卖点的保险产品,如:平安人寿的“世纪同祥”、泰康人寿的“爱家之约”,中国人寿的“相伴永远”、新华人寿的“全家福联合寿险”等。不过,国内的许多“爱情保险”并不是保护爱情与婚姻,只是戴了爱情的面具,在爱情的名义下的常规寿险。

  国内的“爱情保险”其实应该称为“连生保险”或者“联合寿险”形式,多是以一张保单承保夫妻双方的寿险。有定期型寿险和终身型寿险两种,相爱的人购买这样一份保单,共同支付保费,就可以双双成为被保险人,同时两人都有受益权。但其实这样的保险,对爱情或婚姻并没有约束作用。有的“爱情保险”,只是提供一些医疗、子女教育、养老等基本的保障,并不“保爱情”。

  选择终身寿险型的“爱情保险”更能体现夫妻双方相守一生的承诺,当婚姻中一方不幸因疾病、意外或衰老等原因身故,在经济层面仍然能够对另一方有所交代。此外,相比其他险种,终身寿险在产品设计上的优势也不容忽视。从保费支出来看,终身寿险采用均衡费率,也就是说越年轻时购买,实际保障时间越长,保费相对越低廉。而夫妻购买一份联合人寿型的终身寿险,则更比两人分别购买一份终身寿险所付出的保费要少,以一对30周岁的夫妻为例,20年交费方式下,总保费可节省约40%,经济实惠。

  经过多年发展,当前市场上的终身寿险型“联合寿险”产品已不仅仅局限于提供身故保障,还可能有分红等其他特色,选择“爱情保险”的夫妻可以根据家庭的具体保障情况进行选择。“生命尊严提前给付”也是21世纪市场上极少数终身寿险产品提供的特殊服务。一般而言,终身寿险的主要保险利益将在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后才能实现,而“生命尊严提前给付”服务则对身患终末期疾病的被保险人及其家人凸显人性关怀。

  “这一类的爱情保险可以说是保险产品的一种创新,将爱情和婚姻的概念融入了保险中,一张保单保障相爱的两个人。不过,不同保险公司的爱情保险还有所区别,有的投保条件很简单,相爱的两个人即可投保,而有些则明确要求必须已经形成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但不管怎么样,“爱情”是此类保险产品设计中不可或缺的元素。购买“爱情保险”,是对婚姻的美好寄托,但幸福婚姻生活并不是靠冰冷的条款和人民法院的裁判,更应该依靠的是夫妻之间的尊重、理解和信任。因此,“爱情保险”不应该有“有效期”,保险公司应该按照婚姻和爱情的延续的时间,给投保者获利,延续时间越长,返还的钱应该越多,请更多的人珍惜爱情,维护婚姻。(胡建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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