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被误当小偷照片被贴墙,不能止于道歉

http://www.scol.com.cn(2021-6-14 8:04:25)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维扬书生
作者:维扬书生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明明已经成功付款,但是榆林市高新区曼哈顿北门金科状元文具店却将孩子的照片贴至墙上,并声称:“墙上贴照片是因为买东西没有付款。”这让榆林的宋先生气愤不已,认为超市严重侵犯了孩子的肖像权、隐私权和名誉权。(6月13日《华商报》)

  类似将小偷照片贴在墙上的做法其实早已有之。

  2007年2月,为提醒师生防盗,武汉某高校公开在校园多处张贴8名小偷的照片;2014年9月,重庆南坪万达广场一家化妆品店老板,将监控录像拍摄到小偷的画面制作成了海报,张贴在店门口,还特地用红色圆圈将小偷圈出来,并用标语加以醒目;2014年10月,西安市民陶先生在人人乐超市办公室的墙上看到张贴着44张照片,其中女性19名,每个人的手里都捧着烟、酒、食品等物品,照片上方写着“西北惯盗图”;2018年4月,江苏淮安一男子因经常在同一家洗浴中心偷东西,被老板截取监控录像视频做成照片挂在墙上用来提醒别人,后该男子又到洗浴中心偷东西,被正在洗澡的顾客抓个现行;2020年2月,位于阿根廷布省首府拉普拉达市的一家华人超市将200多张小偷照片贴在超市入口处的柱子上,引起民众注意……

  商家屡遭贼手,店老板肯定不乐意,于是将小偷照片贴在墙上,一来发泄对小偷的不满,二来对意欲实施盗窃的小偷有一定的震慑作用,三来提醒店员提高警惕,但是,商家擅自张贴小偷照片的做法,并不值得提倡。

  张贴小偷照片,看似提醒众人注意,却严重侵犯小偷的人格权,有损当事人尊严。从法律上说,即使是那些被抓了现行的小偷,还只是犯罪嫌疑人,未经法院审判和处罚,他们仍然拥有一切公民权,包括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也就是说,小偷虽然是道德意义上人人喊打的坏蛋,但任何侵犯小偷人身权利的行为,都是法律禁止的。在未经司法机关许可的情况下,把所谓小偷的照片张贴在公共场所,并且指明照片上的人就是小偷,实际上是一种侵权行为。

  《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该法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该法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商家侵犯了孩子的肖像权和名誉权、隐私权。”

  小偷盗窃虽犯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但是对小偷的惩罚应该由相关的司法部门来执行,任何团体或个人都不能“私设公堂”,一朝偷窃,不能株连一生,公开张贴照片,等于将小偷标签化,永远钉在耻辱柱上,这也不利于小偷改恶从善。如果要张贴小偷照片做提醒,也应当采取遮挡的措施,比如给当事人面部打马赛克,不能发正面清晰照片,同样可以起到警示作用。

  陕西榆林宋先生的儿子在高新区曼哈顿北门金科状元文具店购买50元一包的奥特曼卡片时,被店家误认为“买了东西没付款”,其照片被商家贴到了墙上数月,榆林市金科状元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继表示,他知道这个事情,确实是店员的失误,他还批评了店员的这种行为,并作出了相应处罚。“为了表示歉意,我还打电话给当事人道歉了,正在约当事家长希望一起坐下来吃个饭,表示我们的歉意。”商家多次打电话并发短信表示歉意,看到商家道歉态度诚恳,他也接受了商家的道歉。

  但笔者以为,孩子被误当小偷照片被贴墙,不能止于道歉。建议宋先生拿起法律武器,为孩子讨个说法。仅仅一个口头道歉,不足以平息因他们的无心之失造成的对孩子的巨大伤害。在多大范围造成负面影响,就在多大范围公开道歉消除这些负面影响,如选择登报道歉或在电视、网络公开道歉等,还宋先生儿子一个清白。(维扬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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