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刻意隐瞒接触史获刑”警示防疫人人有责

http://www.scol.com.cn(2021-6-1 9:30:49)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丁家发
作者:丁家发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一次刻意隐瞒,导致88人被隔离。近日,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件,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5月31日《中国纪检监察报》)

  近期,安徽、辽宁、广东等地接连出现本土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再次拉响了疫情警报。安徽怀远县这名被告人在确诊新冠肺炎之后,竟然刻意隐瞒自己的接触史,导致88人被隔离,严重妨碍了疫情防控工作,其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纯属罪有应得。此案例是一堂很好的警示教育课,警示防疫工作人人有责,如果不严格遵守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突破法律底线,就必须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2020年1月13日至2月7日,杨某某在确诊新冠肺炎之后,面对怀远县人民医院医护人员的数次询问,却故意隐瞒其与武汉返回的女儿一家有接触史,杨某某因为害怕如实告知后,会被怀远县医院拒绝透析,便故意隐瞒其与武汉返回的女儿一家有接触史,最终致使怀远县医院医护人员27人、医院病人61人被隔离。防疫工作不是儿戏,每一个公民都应当严格遵守防疫期间的相关要求和规定,任何的想法和措辞,都绝非隐瞒接触史的理由。如果每一个人都像杨某某一样,从自身的小利益来考虑,必然会给防疫工作添堵、添乱,严重威胁着公共卫生安全。

  我国刑法第330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020年2月两高两部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330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本案例中,被告人杨某某在确诊新冠肺炎后,刻意隐瞒了自己的接触史,让接触者无法得到及时隔离或救治,并导致疫情进一步扩散,其在主观上相当于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毒,被法院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可谓罪刑相当。尽管是缓刑,不需要真正坐牢,表面上没有多大损失,但一次刻意隐瞒留下“案底”,对其本人及子女今后学习、工作等方面,特别是政审将产生非常不利影响,这样的代价教训深刻。

  服从防控大局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这起刻意隐瞒接触史获刑典型案例,就是一堂警示教育课。眼下新冠肺炎有卷土重来之势,形势非常严峻,对类似违反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必须从严从重惩罚。以案为鉴,每一位公民都应当严格遵守防疫期间的各项要求和规定,守住法律底线,自觉配合防疫部门的工作,不添堵、不添乱,才能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相信通过严密的群防群治,一定能够赢得这场疫情防控战役的最终胜利。
作者文集申请开通文集
版权声明:
1、天府评论所登载文稿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天府评论立场。
2、作者投稿确系本人原创作品,严禁剽窃、转投他人作品,若由此引起任何法律纠纷,与天府评论无关。
3、作者向天府评论投稿时,就已表明同意四川在线全权使用本稿件。
4、欢迎网络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转载时请注明来源及作者。
5、欢迎传统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请与编辑联系获取作者联系方式,并支付稿费与作者。
6、传统媒体转载不支付作者稿费,网络媒体转载不注明来源及作者,天府评论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