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多给1万不退打脸“离柜概不负责”

http://www.scol.com.cn(2021-5-19 14:36:12)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胡建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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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建宁一男子在银行取钱时,银行职员不小心多给了1万元,事后职员向男子索要,男子却说银行规定“离柜概不负责”,不肯归还这1万元。建宁法院审理认为,何某多收该1万元款项没有法律依据,其作为得利人,获得了该利益建宁县某银行受到损失,此行为构成不当得利,何某应对银行的损失予以赔偿。(5月18日 澎湃新闻)

  当下,无论在哪个银行,都有“离柜概不负责”的规定。而本案中,男子何某在银行提取4万元,柜员却误给了5万元,这是银行柜员操作失误,且是在储户离开柜台后才发现,按照“离柜概不负责”原则,储户不应该担责。银行却要求储户归还,在遭到拒绝,不愿意退还的情况下,银行把该储户告上法庭。法院审理认定,何某的行为触犯了《民法总则》中的不当得利条款,令其返还给银行。

  实事求是地讲,储户何某此款确实是不当得利,无论是不是银行操作失误,何某都拿了不属于自己的钱,应该退还。《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但反过来讲,假如银行工作失误,把储户的钱少给了,或者付给储户的钱中夹杂着假币,是不是也应该补偿或者退还呢?事实上,一旦银行少给了储户钱,或者夹杂着假币,居民当场没有发现,在离柜后就没有了要回来或者调换的可能。因为银行会搬出“离柜概不负责”这一条款来说事。

  作为银行,要求储户多拿了钱必须退,那就必须取消“离柜概不负责”这一霸王条款。这一“霸王条款”早已不合时宜,有违公平。有些银行表面上声称“顾客是上帝”,但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却常常为难客户。实际上,“离柜概不负责”只是银行单方声明,没有法律效力,更有违法的嫌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乃至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这几年,许多银行虽然对一些霸王条款进行了部分修正,但许多霸王条款还依然存在。

  银行近几年制定了许多霸王条款。有的银行工作人员一旦失误,把钱多付给了居民,银行就会通过强行划账,冻结账户等手段把钱强行追讨回去。一旦有人银行卡透支了,到了还款日,哪怕就剩一分钱没还,也得按当月全部透支款计收利息。反正储户没有说话的权利。银行一直把自己和储户放在完全不对等的位置上,层出不穷的霸王条款不断地挑战民众对银行的忍耐底线。

  银行如果继续抱着“离柜概不负责”这一霸王条款不放,那就一视同仁。《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这一规定不只是针对银行,同时也针对储户。银行一旦工作失误,把钱多给了客户,把钱要回来,但一旦少给了,也应该把钱补给客户,反正现在各个环节都有监控系统,有没有问题一查就查出来。当然,作为储户在遭到霸王条款,在自己遭到权益被侵犯时,也应该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权。这既是为自己维权,更是现身说法,为更多的老百姓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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