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假期加班费”不能总是停留于“计算公式”上

http://www.scol.com.cn(2021-5-6 8:24:07)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叶金福
作者:叶金福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连续五天的五一小长假,有些“打工人”仍坚守岗位。利用双休日调休出来的五天长假,哪天是法定休假日加班?根据规定,5月1日当天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300%的工资报酬(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并且用人单位不能以安排补休形式替代加班工资;5月2日至5日加班的,用人单位可以以补休形式代替加班工资,不能补休的,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5月5日央视新闻)

  眼下,随着“加长版”五一假期的结束,“五一假期加班费”这一话题又引发热议。“五一假期加班费”能否发放到位,更是广大职工关心、关注的一个重要话题。

  根据《劳动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可见,节假日如何发放“加班费”是有法可依,有据可遵的。但笔者以为,“五一假期加班费”不能总是停留于“计算公式”上,而应落实于“兑现”上。

  据了解,在我们的实际工作中,由于种种原因,“节假日加班费”往往被沦为“纸上福利”。有的用人单位以效益不景气为由拒绝发放加班费;有的用人单位与员工玩起了“躲猫猫”游戏,能骗则骗,能拖则拖,能躲则躲;更有甚者,有的以解聘相威胁,使得员工生怕被炒鱿鱼而不敢提及加班费。虽然也有员工为了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向劳动部门投诉,但往往是无果而终。

  因此,笔者认为,要避免“节假日加班费”总是停留于“计算公式”层面上,还需“两手抓”。一方面,用人单位应有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众所周知,单位的发展壮大离不开每一位员工的辛勤努力和付出,善待员工就是善待自己,只有做到“留人留心”,既按时足月发放工资,又按规定发放加班费,才能让员工真正看到用人单位的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员工才能为用人单位尽心尽力做贡献,共同促进用人单位的发展壮大。另一方面,劳动部门要做员工的“娘家人”。劳动部门应为员工“撑腰”“做主”,要通过精准发力,用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制约和监督,并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依规给每一位加班的员工发放加班费。唯有如此,“五一假期加班费”才不会总是停留于“计算公式”上,更不会沦为“纸上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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