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离婚冷静期”判缓离婚,这事不妥

http://www.scol.com.cn(2021-5-8 9:39:55)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黄齐超
作者:黄齐超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今年3月,汤先生以夫妻感情不和,且女方付女士出轨生育一女为由,向醴陵市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向法院提交了亲子鉴定报告,证明汤先生不是双方抚养的3岁多女儿的生物学父亲。女方辩称,夫妻感情破裂,同意离婚,原告所作亲子鉴定无依据,是对被告母女的伤害,自己愿意单方抚养孩子。法院认为,原、被告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根据我国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规定的立法精神,暂判决不准离婚。(5月6日 上游新闻)

  女方出轨在先,且与出轨对象生育一女,男女之间已经没有感情基础,双方都同意离婚,醴陵市法院居然以“离婚冷静期”为依据,拒绝双方离婚。这一判决,引发网友热议。一些人认为,这是法院滥用“离婚冷静期”,并调侃:“冷静期”虽好,但不要滥用。

  其实,我们不能怪网友调侃。依我看,醴陵市法院的这份判决,确实有点草率。

  首先,“离婚冷静期”虽然被写进了《民法典》,但其适用对象为协议离婚,而不是申诉离婚。夫妻到民政部门申请离婚,民政部门可以依据“离婚冷静期”,先进行初审、登记,设置一个月的冷静期。如果30天之内任何一方反悔了不想离婚了,可以到婚姻登记部门撤回申请,撤回被视为不离婚;30天后双方都到场离婚,婚姻登记部门才颁发离婚证。他们已经经历了协议离婚,汤先生发现了证据,撤回了协议离婚,想走法律程序,法院不应再以“离婚冷静期”为由,暂缓他们离婚。

  其次,即便醴陵市法院拿出《民法典》,依据“离婚冷静期”判处汤先生和付女士暂缓离婚,也不妥。我们知道,《民法典》中不适宜“离婚冷静期”的情况不只是“家暴”,如果双方确无感情激情,法院也应判决离婚。付女士出轨,且女儿并非汤先生亲生,感情根本无法弥合。因此,醴陵市法院不能再浪费“离婚冷静期”了。

  付女士说,汤先生自己生理方面不行,跪求付女士给汤家留根,这是她出轨的原因。另外,付女士说,房子是她父母购买,属于婚前房产,汤先生无权要求分割。从这些细节,我们更能看出,他们二人感情确实破裂,基本上没有复合的可能。这种情况下,醴陵市法院还坚持“冷静期”,是不是过于儿戏了?

  现如今,年轻人结婚太随意,离婚太草率;而且有些夫妻闹离婚,完全是临时起意。设置“离婚冷静期”并非限制离婚自由,而是想让草率的离婚多一份谨慎,它也的确能挽救很多濒危的家庭。从这个角度看,我们能理解醴陵市法院。然而,申诉离婚不适用于离婚冷静期,即便真的要践行冷静期立法精神,也一定要深入调查和了解,做足功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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