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政府采购更具“阳光味”

http://www.scol.com.cn(2021-5-4 9:44:29)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林霜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鱼予
作者:鱼予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违规插手干预政府采购、利用职务便利为投标商提供帮助、天价采购……近些年,随着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政府采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其中,既有监督不到位的地方,也有管理不完善的原因。(5月2日《中国纪检监察报》)

  政府采购,原本是指国家各级政府为从事日常的政务活动或为了满足公共服务的目的,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和政府借款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它不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而且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是一种对公共采购管理的制度。然近年来,政府采购总会频频引发争议,颇受诟病。为堵上政府采购管理漏洞,预防腐败问题的发生,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的工作,加快完善政府采购制度、规范采购行为,是让政府采购更具“阳光味”。

  人无利是,谁肯早起。此言或许过于偏激和武断,但也是不争事实。什么采购价格虚高、采购周期过长、内控制度不健全、评审专家缺乏有效监管等问题不乏存在。“只买贵的,不买对的”依然是政府采购中的一个“梗”。早在几年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就即提出“三公一诚”原则: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这其中,“公开透明”排在首位。政府采购法施行以来,“集中采购变成集中腐败”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但不同程度的问题仍存在。可见,采购中的“有滋有味”没有决绝。

  事实上,在一定范围的政府采购中公职人员和供货商“共谋”赚取差价,这是不争事实。对于招投标或是竞标,曾有如是说法:招标采购物品不是冲着工作需要,采购竞标,比的不是价格、不是质量,而是关系。只要买的东西次一点,供应商赚一点,回扣拿一点一切好说。有鉴于此,如今再次梳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从政策一步步细化、可操作化的过程中,日臻完善法律盲区,为一些可能“灰色交易”堵漏,刹住政府采购中的“歪风”可期、可盼,但非一劳永逸,关键还在“落实”二字。

  正如征求意见稿指出,将“谁采购、谁负责”“权责对等”的要求,一方面扩大采购人依法选择采购方式、评审专家、代理机构的自主权;另一方面“有放有收”,建立健全采购人对采购结果负责机制,将采购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由目前的13种增加到20种,进一步强化了采购人的法律责任。当然,这个责任并非只是体现在“价廉”上。“价廉”未必“物美”,一味追求“价廉”,很可能会遗漏更为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得在制度“补漏”前提下,将部门监督和公众监督同频共振。同时,还得将审计、监察机关的过程监督,及时向公众通报结果,取信于民。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让政府采购更具“阳光味”可以拭目以待。至于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一些“乱象”,就算有政府采购制度本身设计不够科学合理、执行不规范和监督不到位的问题;就算有外部市场环境不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的问题,也并非无解。相信,只要真正做到公开透明,惩处到位,就能减少暗收回扣,更有助于维护“阳光下的交易”健康开展。
相关评论转载请务必注明文章来源及作者姓名
作者文集申请开通文集
版权声明:
1、天府评论所登载文稿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天府评论立场。
2、作者投稿确系本人原创作品,严禁剽窃、转投他人作品,若由此引起任何法律纠纷,与天府评论无关。
3、作者向天府评论投稿时,就已表明同意四川在线全权使用本稿件。
4、欢迎网络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转载时请注明来源及作者。
5、欢迎传统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请与编辑联系获取作者联系方式,并支付稿费与作者。
6、传统媒体转载不支付作者稿费,网络媒体转载不注明来源及作者,天府评论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