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scol.com.cn(2021-4-14 8:34:13)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电商平台“二选一”由来已久,但“二选一”到底是合法还是非法一直存在着争议,而且“二选一”有许多操作空间,一些平台操作的方式更加隐蔽,手段不断升级,从而增加了监管难度。例如:之前一些电商平台会给商户发文,明确要求商户不能到别的平台开店或者要关掉其他平台的店铺,现在最多就是打个电话口头通知一下。再如:一些电商平台通过搜索降权、流量限制等逼迫商家做出选择。 “二选一”这种垄断模式,使网络商家的压力大大增加。现在,实体店都开了分店,有的分店开到了全国各地,有的甚至开到了国外。在搞促销时,各地分店同时展开,从而形成一定的声势。而网商搞促销只能在一个平台进行,“二选一”限制其销售渠道必然影响其商业利益,也是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二选一”违反了《电子商务法》的规定,《电商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实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电商平台“二选一”的行为是有违《电商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这种违法行为在侵害了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二选一”由于减少了竞争性,会使商家随意定价,使商家的销售渠道变少了,销售额也会随之下降。对于一些在不同平台都投入大量成本的商家来说,不仅会减少销售途径,可能会影响商家的销售量和盈利。电商“二选一”等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垄断经营。容易造成某一电商平台垄断某品牌商品的现象,出现“一家独大”的不良局面,不利于电商的长期发展。本来各商家可以在不同电商平台自由提供商品和服务,让消费者选择。而通过技术手段推行“二选一”模式,有可能导致商品价高质次,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二选一”既然是违法行为,就必须依法惩处,不能给其有操作空间。平台这种违反《电商法》的做法虽然越来越隐蔽,手段不断升级,但有关部门的监管只要跟着升级,就可以通过制度的设计来解决问题。譬如:可以运用一些可量化的指标来认定平台的某些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等。政府部门应该借助多方力量,督促企业加强自我监管,委托第三方监管,建立更加长效和持久的监管机制。通过监管升级,堵住电商平台“二选一”的漏洞,打破垄断,让商家有更多的展示商品的机会,更让消费者有更多的选择的机会。(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