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激发创新活力

http://www.scol.com.cn(2021-4-2 8:58:04)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向秋
作者:向秋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三部门近日印发《关于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发放现金奖励。现金奖励不受所在单位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核定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不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是激发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重要保障。近年来,为释放科研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的热情,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政策文件。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将科技成果奖励和报酬的最低标准从20%提高到50%。2018年印发的《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规定,科研人员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

  但从绩效工资管理实践来看,一些地方和部门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存在误解。比如,有的认为职务科技成果取得利用了单位的科研设备和条件,现金奖励应受所在单位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有的认为接受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取得的项目不属于科技成果转化。这些问题的存在,给事业单位发放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带来困扰,现金奖励政策难以落地。

  创新驱动实质上是人才驱动,人力资本是最重要的资本。一些地方和部门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存在误解,致使科技人员的智力劳动与收入分配不完全符合,影响到从事科研工作及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因此,亟须通过发挥收入分配政策的激励导向作用,让智力劳动获得合理的回报。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现金奖励发给谁、谁来发、发多少的问题。对困扰一些单位发放科技奖励的情况作出具体规定,有利于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鼓励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获得合理收入,使科研人员收入与实际贡献相匹配。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构建新发展格局最本质的特征是实现高水平的自立自强。国家科技创新力的根本源泉在于人,实现科技的自立自强,激发各类人才活力至关重要。要加大《通知》的宣传和落实力度,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激励科研人员潜心研究、攻坚克难,大力提升原始创新能力和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能力,多出高水平成果;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关键核心技术实现重大突破,为打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实现科技自立自强提供不竭发展动力。(作者系天府评论特约网评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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