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鸡蛋猝死家属索赔38万被驳回”的警示

http://www.scol.com.cn(2021-4-19 8:32:22)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胡建兵
作者:胡建兵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在超市拿走两个鸡蛋未付款,被工作人员阻拦后猝死,其有属要求超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8万余元。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了这起纠纷案。驳回家属的全部诉求,维持崇川法院的一审判决。(4月18日《法治日报》)

  当今,许多案子都是“谁弱谁有理”。例如:交通事故中,有的行人不遵守交通规则,横穿或者乱穿马路,一旦造成交通事故,虽然行人应负主要责任,但机动车驾驶员赔偿伤亡行人的大部分费用。再如:广州居民吴某,看到景区河道旁的杨梅成熟了,于是爬上树去摘。由于树枝断裂,吴某意外跌落摔死。随后,吴某家属将景区管理方诉至法院,向景区索赔60多万元。理由是,景区没有尽到安全管理和防范责任。本案中,法院驳回偷鸡蛋猝死家属索赔38万的诉求,合乎法理,也是对无数“我弱我有理”“人死哪我讹哪”的人敲响警钟。试想,如果判罚了超市需要赔偿,那是不是今后就会出现更多的人在超市偷窃,被抓到就可以仗着“我有病”而理直气壮地脱责?

  在本案中,超市工作人员的劝阻行为是为了维护超市的合法权益,从权益保护的角度具有紧迫性和合理性。因为,工作人员在发现这位老人拿鸡蛋不结账后,如果不上去劝阻和询问,那就是失职,可能会受到超市的批评和处罚。从法理上来讲,最高人民法院第142号指导性案例裁判要旨指出,行为人为了维护因碰撞而受伤害一方的合法权益,劝阻另一方不要离开碰撞现场且没有超过合理限度的,属于合法行为。被劝阻人因自身疾病发生猝死,其近亲属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指导性案例系对行为人为维护他人合法权益而实施的劝阻行为的合法性认可,超市工作人员的行为在合理限度内,是合法行为。

  医院推断谷某的死亡原因为心肌梗死,而心肌梗死有多种情况,包括可能导致致命性极高的心脏骤停。即便谷某因藏匿鸡蛋未结账被追问而引起情绪波动,导致其突发疾病倒地猝死,两者并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而且谷某倒地后超市工作人员采取的一系列举措,具有合理性,认定超市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这类意外,明显是受害人自己有错在先。不能认为人死了,别人就该赔偿。法律必须明辨是非,讲究严密逻辑。法院断案,也应严格依据法条,而不是遵循“死者为大”“人都死了,赔点钱了事”的情绪逻辑,更不能和稀泥。

  法律讲人情讲温情,并没错,但更要明善恶,断是非。法律要为正义撑腰,要对无理者坚决说不。不是人死了,就必须赔偿。法院判决,必须始终贯穿法治思维,改变过去习惯性倾向死者的观念。本案的判决合理确定了安全保障义务应有其相应的内涵和边界,确定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是应符合社会公众对安全保障的一般期待,既要为受害人提供必要的保护,也要避免对安全保障义务人课以过重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超市不承担责任,充分体现了法律平等保护民事主体权益,体现了从个案侧重保护社会困难群体到民事主体平等保护理念的转变。在法律和规则面前,不是“谁弱谁有理”,而是“谁违规谁担责”。我们对死者、弱者有同理心,是人之常情。但这种同理心一旦被利用和纵容,变成了“横行霸道”的武器,那社会的运行规则就将会瘫痪,陷入乌烟瘴气之中。本案也提醒消费者要诚信守法,共同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当然,希望超市、商场等公共场所要加强对员工的急救意识和基本的救治理念的培养,以便在发生突发状况时能第一时间采取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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