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命同价”体现生命平等和法治信心

http://www.scol.com.cn(2021-3-1 10:08:15)  四川在线  编辑:盛飞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刘志杰
作者:刘志杰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3月1日起,四川全省各级法院将全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这意味着在四川全省范围内,公民人身损害赔偿“同命不同价”的现象成为历史,体现了法治工作的与时俱进,凸显了法治社会人人平等的基本理念。

  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也是法治的生命线。然而,受历史上我国城乡二元结构影响,在人身赔偿标准上,我国长期以劳动收入标准衡量“人身价值”,造成了争议已久的城乡“同命不同价”问题。随着城乡之间不断深入融合,越来越多的人虽然是农村户籍,却生活、工作在城市,为城市创造价值。这样的背景下,“同命不同价”已经没有现实基础,继续实施,反而会成为一种制度性歧视。更何况,生命价值没有城乡之分,“同命同价”事关人格平等的理念已深入人心。赔偿的天平如果歪了,伤的是人心,是人民群众对法治社会的信心。

  实际上,宪法本就明确,公民的民事权利一律平等,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平等保护。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近年来,国家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修订《工伤保险条例》不再区分城乡居民,一系列改革措施,也都体现了法律维护城乡之间公平正义、实现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价值取向。

  在一个交流更加充分、活跃的社会,制度上的公平,事关各项事业发展的稳定;在立法上的与时俱进,用改革的办法和创新的思维解决发展中的问题、破除不合时宜的制度,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一环。未来,在各地执行中,还会发现更多新的问题,但只有在保证公平正义底线基础上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才能推动法治进步,让法治理念深入人心,推动社会的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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