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箱”获刑是一堂法制教育课

http://www.scol.com.cn(2021-3-18 8:56:50)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叶金福
作者:叶金福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3月17日,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江某被诉高空抛物罪一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江某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该案是“高空抛物罪”入刑后的四川省首例判决。(3月18日《成都商报》)

  据报道,2020年5月某日,江某在温江区某小区四楼租住房内与女友因琐事发生争吵,一时激动,将一个重达8.32千克的行李箱从4楼的客厅窗户扔出,使其坠落至楼下街面人行道,所幸未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

  近年来,各地高楼抛物事件屡屡发生,有的高楼抛“酒瓶”,有的高楼抛“灭火器”,有的甚至高楼抛“菜刀”,这让许多市民每每经过高楼楼底时便心生“恐惧”,担心“一不小心”就被楼上的抛物“击中”。

  众所周知,“高空抛物”危险重重,一旦击中行人,轻则伤,重则亡。近年来,各地因高空抛物致伤、致死案件已发生多起。可以说,这一起起高空抛物事件,无不让人胆战心惊。

  为了防止高空抛物事件的发生,有的在小区里安装摄像头进行“全天候”监控;有的成立“妈妈防空队”,集体应对高空抛物……等等。这些“举措”或“办法”虽然能在一定范围、一定时间内起到一定的实效,但却是治标不治本之策,并未能真正达到“长治久安”。

  我国《刑法》第291条之二第一款明确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此次,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已于3月1日正式施行,作为四川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江某因高空抛“箱”被判刑,并处罚金,这无疑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是一堂实实在在的法制教育课。这不仅是对当事人的一种严惩和震慑,更是对其他人的一种警示和威慑。

  笔者衷心希望通过高楼抛“箱”获刑这一案例,能警示更多的人自觉养成“高空不抛物”的良好习惯,从而共同维护我们“头顶上的安全”,不再为“高空抛物”而“步步惊心”。(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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