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秘密侵权判赔1.59亿”具有强大震慑力

http://www.scol.com.cn(2021-2-27 8:57:10)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丁家发
作者:丁家发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嘉兴中华化工公司)等与王龙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王龙集团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上诉案进行宣判,判决被诉侵权人王龙集团公司等赔偿技术秘密权利人1.59亿元。这也是人民法院史上判决赔偿额最高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2月26日央视新闻)

  一起技术秘密侵权上诉案尘埃落定,侵权人王龙集团公司等被判赔1.59亿元,创下人民法院史上赔偿额最高的侵害商业秘密案件。这起案件彰显了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鲜明司法态度和决心,具有强大震慑力。笔者认为,技术秘密侵权就该赔得“倾家荡产”,才能遏制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恶意侵权行为,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知识产权,也称“知识所属权”,指“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所创作的成果和经营活动中的标记、信誉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内有效。知识产权范围中,包括“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这主要是指工商业经营者所拥有的经营秘密和技术秘密等商业秘密。在此案件中,涉案的香兰素是全球广泛使用的香料,嘉兴中华化工公司和上海欣晨公司共同研发出生产香兰素的新工艺,并作为技术秘密加以保护。嘉兴中华化工公司是全球最大的香兰素制造商,曾占据全球香兰素市场约60%份额。

  2010年,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一名前员工从王龙集团公司获得报酬后,将“香兰素”技术秘密披露给王龙集团公司等。非法获取涉案技术秘密,没有实质性的研发成本投入,王龙集团公司等以较低价格销售香兰素产品,短时间内即成为全球第三大香兰素制造商,抢占了全球10%市场份额。而嘉兴中华化工公司的全球香兰素市场份额则从60%滑落到50%。通过技术秘密侵权而非法牟利,可谓“不劳而获”,被告上法庭也就在情理之中。

  终审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依法判决侵权公司赔偿1.59亿元,还被侵权公司一个公道,有力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因涉案侵犯技术秘密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侵权行为主导者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法院将相关涉嫌犯罪线索材料移送公安部门处理。这种惩罚性的巨额赔偿,相当于让侵权人赔得“倾家荡产”,显然具有强大震慑力和警示意义,不仅彰显了我国司法机关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严厉打击恶意侵权行为的鲜明态度和决心,也警示工商业经营者不要再耍小聪明“走捷径”,用侵犯他人知识产品来牟取非法利益,否则,就有可能“聪明反被聪明误”,到头来将要付出沉重代价,面临巨额赔偿外,侵权行为主导者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随着科学技术迅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范围不断扩大,不断涌现新型的智力成果,如计算机软件,生物工程技术,遗传基因技术,植物新品种等,也是当今世界各国所公认的知识产权保护对象。以案为鉴,也敲响了技术秘密管理、商业秘密保护的警钟,期待在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高压态势下,类似案件不再发生。(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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