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清零”的“带薪年假”让人心酸不已

http://www.scol.com.cn(2021-2-4 8:06:07)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郭元鹏
作者:郭元鹏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临近春节,不少员工突然意识到“我的年假还没休,又要过期作废了!”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除严格限制加班时长上限、规定休息日最低保障外,更设立了带薪年休假制度,充分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的权利。实践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年休假问题产生纠纷的不在少数。(2月3日《北京日报》)

  “带薪年假”是一项“福利制度”。然而,现实里“带薪年假”却总是让人“心酸不已”。一些单位出现了职工欢迎“带薪年假”,领导讨厌“带薪年假”现象。出现了“花式抵抗”的“领导花招”。“年底清零”就是最为突出的现象。

  按照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的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假期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均不计入“带薪年假”。也就是说,即使劳动者当年度存在产假、婚假、停工留薪等特殊情况,依然不影响“带薪年假”。

  有些用人单位会在员工手册或规章制度中规定,当年未休年休假将在次年“自动清零”,单位不再安排休假或支付补偿。这种规定往往是用人单位的一厢情愿。依照法律,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具体情况,考虑劳动者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劳动者当年度休年休假,如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也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否则应当按照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劳动者未休年休假工资。

  “带薪年假”出现“年底清零”“过期作废”的现象需要引起关注,并且需要多些人性化的制度进行权益维护。不能及时实现“带薪年假”的情况是比较复杂的。比如说,一些单位职工的岗位比较特殊,工作量比较大,没有休假的时间;比如说,单位安排的“带薪年假”的时间,与自己家庭其他事务存在抵触和矛盾。这样一来就出现了“当年没有休年假”的情况。

  首先来说,“年底清零”本身就是违法的,单位没有权力规定“年底清零”。即便出台了所谓的“单位规定”,但是“单位规定”的“家法”不能大于“国法”。按照规定,“当年不休”可以“次年休假”。而“年底清零”就是单位领导的权力任性。连最基本的法律规定都当成耳旁风,如此“年底清零”需要严厉打击,不管是哪一种情况的“当年没休”都不能容许“年底清零”。

  其次来说,“过期作废”的制度,也需要人性化考量。按照规定,“当年没休”可以“次年再休”,但是还有一种情况是“次年也未休”,这个时候是可以“过期作废”的。其实,这种情况也需要温柔以待。比如,可以从制度层面给“带薪假”盖上“保鲜膜”,让“带薪假”的“保鲜期”再延长一点时间,只要人家没有享受“带薪假”不妨“累计叠加”,不能让“没有休假的人”吃了亏。(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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