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三新”就业群体权益法律不能缺位

http://www.scol.com.cn(2021-2-2 15:01:08)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贾合祥
作者:贾合祥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完善保险制度、合理分配劳动报酬、保障职业安全……两会期间,多位代表委员提交了与维护新业态群体权益保障相关的议案、提案,呼吁从顶层设计出发,确保对快递员、网约送餐员、网约司机等“三新”群体的社会保障和法律保护不缺位。

  新时代、新发展、新业态,新时代是一个大浪淘沙的时代,一些产业被淘汰,而更多是新业态应运而生,如近年来,以互联网为平台的各类新业态迅猛发展,快递员、网络送餐员、网约司机等新业态就业群体就变得日益庞大。值得赞誉是,新就业形态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在扩大就业容量、增强就业弹性、缓解就业压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促进作用。问题在于,这些新业态群体的权益如何保障?这不仅是今年四川两会代表委员普遍关注的一个问题,实际也是全社会都在关注的一个问题。可以说,在新业态群体权益如何保障上还存在一些“盲区”,值得引起劳动就业部门的高度重视。

  涉及新业态群体权益保障,首要的问题是,因劳动用工不规范、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导致用工安全监管难、职业安全风险增加的问题。如企业扁平化、平台化,雇主身份不清,从业人员个体化、分散化、劳动关系复杂,企业与职工、职工与职工之间的沟通信息化、碎片化,组织联系松散等。这些都使得政府对该领域的主动监察行为难以实施,不仅职工面临较长劳动时间、较高劳动强度和更多职业健康风险等问题,一旦发生劳动纠纷,新业态群体劳动者维权就会很难。

  其次是,当前由于新业态外包公司大多在规模、规范、资质等方面偏弱,加之层层转包,劳务外包工的劳动权益很容易被“打折”,很多新型就业群体没保险、没福利,工作强度大、职业安全感缺失,尤其一些新型就业群体的用工在劳动法适用范围之外,难以通过劳动监察、劳动仲裁等途径解决劳动争议纠纷,也无法享受欠薪保障、工伤保险先行垫付、较低的劳动纠纷诉讼费等法定待遇。

  说到底还是,当前新业态群体不断壮大,劳动者从传统的“企业+员工”组织形式向“平台+个人”形式转变,对其是否属于劳动关系,我国现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界定,这也正是新业态群体容易发生劳动纠纷、维权难的根本原因,换句话说,这就是新业态群体管理一块“短板”,是一个非解决不可的突出问题。

  我们可以预见的是,随着社会现代化、信息化的快速发展,还会有更多的新业态产生,让这个群体愈加壮大,由此带来的权益保障问题也会更多、更复杂,这便如两会代表委员所说,对“三新”群体的社会保障和法律保护不能缺位。对此,关键是要加强顶层设计,推进立法,规范立法,以适应社会发展之需,让所有劳动群体的权益都能在法律框架下得到保护。(作者系天府评论特约网评员)
作者文集申请开通文集
版权声明:
1、天府评论所登载文稿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天府评论立场。
2、作者投稿确系本人原创作品,严禁剽窃、转投他人作品,若由此引起任何法律纠纷,与天府评论无关。
3、作者向天府评论投稿时,就已表明同意四川在线全权使用本稿件。
4、欢迎网络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转载时请注明来源及作者。
5、欢迎传统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请与编辑联系获取作者联系方式,并支付稿费与作者。
6、传统媒体转载不支付作者稿费,网络媒体转载不注明来源及作者,天府评论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