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司机怎好意思索要“送还费”

http://www.scol.com.cn(2021-1-10 10:11:31)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林霜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胡建兵
作者:胡建兵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新年伊始,四川成都市民刘先生就遭遇一件糟心事。近日,他在一个打车软件上叫了一辆出租车,从成都龙泉驿区到高新区,抵达目的地后,不慎将装有笔记本电脑的背包遗落在车上。之后,他多次联系打车平台和出租车司机,希望尽快归还遗落物品,但却被司机索要800元“送还费”。(1月9日《华西都市报》)

  乘客把物品遗忘在出租车上,乘客确实在下车时没有认真检查,自身有一定的责任,但最大的错是在司机。《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九条规定,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按照出租车公司的有关规定,乘客下车前,司机有责任和义务提醒乘客携带好自己的随身物品。如果这位出租车司机按规定做好提醒,那这位乘客也就不可能把物品遗忘在车上了。

  按道理,出了这样的事情,司机应该向乘客赔礼道歉,应该主动想办法把物品归还给乘客。实际上,司机要联系这位乘客并不困难,因为这位乘客是通过打车软件叫车的。而这位司机不但没有主动联系这位乘客,反而在乘客联系他时,却要乘客支付“送还费”,且一开口就要800元,不知道他是怎么好意思开这个口的?

  就算这位司机把乘客遗忘在车上的东西当作是捡来的,那也应该依法归还。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但《物权法》并未确立拾得人的法定获酬权。因此,如果失主主动提出悬赏,领取遗失物时应按承诺支付给拾得者一定报酬。如没有承诺,也就不一定支付报酬。若失主未向拾得者支付报酬,拾得者确实发生了保管费等,可以向失主提出。但失主要求归还,拾得者却拒不归还的行为就属于不当得利。这位司机将乘客遗忘在车上的物品虽然保管了一段时间,但这种东西保管不会发生什么费用,这位司机向乘客索要800元“送还费”,显然是极不合理的。

  “路不拾遗”一向是口口相传的美德,即使拾遗了,也要无偿归还,但是若东西丢了之后被捡到了,却被要求需要支付报酬才归还。拾得者明知是他人遗失物,以不给失主为要挟向对方索要财物,属敲诈勒索行为,若遗失物价值达到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则可以按敲诈勒索罪立案,若不符合,可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这位司机的向乘客索要800元“送还费”,乘客不给钱就不还,显然是在敲诈勒索。

  捡到他人财务都有归还义务,一般来看这是道德要求,也是我们从小到大接受的教育。不归还遗失物,很多人可能仅仅只是良心上过不去,但用法律的角度来看,这是明确地违法行为,属于“不当得利”。对于这位司机的行为,出租车公司应该进行调查,如果情况属实,应该对这样的司机进行处罚,不然,这种没有道德底线司机开出租车,不知道哪一天会做出一些更缺德的事情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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